来源:中国德安网 发布时间:2025-12-19 17: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深化殡葬领域改革工作,倡导绿色文明殡葬新风,加快推进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德安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德府办字〔2018〕146号)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1.五项基本殡葬免费服务标准。凡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政策的人员除外)去世后,享受遗体接运、火化、冷藏(3天)、普通骨灰盒、骨灰寄存(1年)等5项基本免费服务。收费标准以县发改委的实时定价文件为准;县外火化的,单项低于我县标准按票据实额进行补助;高于我县标准按我县标准进行补助。”
二、第二条删除。
三、第三条修改为“2.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免费入公益性公墓安葬,可根据县发改委定价收取20年维护管理费。”
四、第四条修改为“3.居民家中存量棺木回收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家中2024年在乡(镇)登记(核定)在册的存量棺木,每副成品棺木由县财政按亡故前上交1000元、亡故后上交2000元标准进行回收补助。”
五、第五条修改为“4.“三沿六区”散埋乱葬坟墓迁移补助标准。“三沿六区”散埋乱葬坟墓迁移至公益性公墓的,免费提供穴位,每座坟墓按1000元标准进行补助。”
六、第六条修改为“5.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我县户籍亡故人员主动以树葬、花葬、草坪葬、江葬、撒散、壁葬等方式进行处理骨灰的,每例给予家属2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七、新增“7.集中治丧奖补。自实行集中治丧之日起1年内,我县户籍亡故人员主动到县殡仪馆集中办丧的,每例给予1000元的奖补。低保、特困对象在殡仪馆集中治丧的,可长期享受3天内的租厅免费政策,在殡仪馆直接减免,由县财政补助运营机构。”
八、第九条修改为“9.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根据部门职责,针对不同奖补项目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性文件。”
九、第十条修改为“10.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德安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德府办字〔2018〕146号)同时废止。”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
为加大殡葬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奖补激励机制,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推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和绿色殡葬建设,经研究,决定制定如下殡葬改革奖补激励政策。
1.五项基本殡葬免费服务标准。凡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政策的人员除外)去世后,享受遗体接运、火化、冷藏(3天)、普通骨灰盒、骨灰寄存(1年)等5项基本免费服务。收费标准以县发改委的实时定价文件为准;县外火化的,单项低于我县标准按票据实额进行补助;高于我县标准按我县标准进行补助。
2.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免费入公益性公墓安葬,可根据县发改委定价收取20年维护管理费。
3.居民家中存量棺木回收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家中2024年在乡(镇)登记(核定)在册的存量棺木,每副成品棺木由县财政按亡故前上交1000元、亡故后上交2000元标准进行回收补助。
4.“三沿六区”散埋乱葬坟墓迁移补助标准。“三沿六区”散埋乱葬坟墓迁移至公益性公墓的,免费提供穴位,每座坟墓按1000元标准进行补助。
5.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我县户籍亡故人员主动以树葬、花葬、草坪葬、江葬、撒散、壁葬等方式进行处理骨灰的,每例给予家属2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6.红白理事会工作经费。各村(社区)红白理事会工作经费每年按辖区人口5元/人标准进行补助。
7.集中治丧奖补。自实行集中治丧之日起1年内,我县户籍亡故人员主动到县殡仪馆集中办丧的,每例给予1000元的奖补。低保、特困对象在殡仪馆集中治丧的,可长期享受3天内的租厅免费政策,在殡仪馆直接减免,由县财政补助运营机构。
8.举报奖励标准。凡举报违规安葬,经查属实的,按1000元/例的标准进行奖励。
9.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根据部门职责,针对不同奖补项目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性文件。
10.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德安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德府办字〔2018〕146号)同时废止。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