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德府办字〔2026〕2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5-19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9400 责任部门: 德安县政府办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德安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置房建设和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5-19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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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德安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置房建设是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事关全县发展大局、事关广大被征收群众切身利益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工程。为规范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安置房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优良、移交有序、配置公平和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质量监管的通知》和《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德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确保依法建设

(一)建设方式。安置房建设应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项资源,以政府自建为主,开发配建、投资代建、政府集体购房为辅等方式加快安置房建设。对开发配建、投资代建的安置房项目,各负有安置责任的单位要跟踪服务,监督质量,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建设主体。政府自建的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为各项目所属乡镇或县政府安排的具体实施单位。县住建局负责安置房项目管理工作。

(三)安置房建设严格实行招标制。安置房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范和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竣工备案等制度,强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四)安置房建设单位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具体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资金筹集与拨付、建成未交付的房屋管理等工作;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社会风险评估和管理技术档案;处理安置户提出的质量、环境、基础设施配套等问题。

(五)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建设有关税费可参照《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执行。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及参照执行的安置房项目,按照县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县住建局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县财政局、税务局。

二、规范管理制度,严格工作程序

(一)项目选址、供地和规划

1.安置房项目选址须符合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单元详细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安置房项目的选址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严格项目选址审查,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批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

2.安置房建设点土地供应和报批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报批程序办理手续。

3.选址在城区的安置房项目规划设计必须与城市风貌、居住品质相统一,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配比等规划指标,严禁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压缩公共空间。坚持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初步规划申请,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复。

(二)建设审批

1.安置房的建设必须履行以下四项严格的审批和报建程序。

(1)项目立项(备案)。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审批,企业备案项目由县行政审批局备案。

(2)用地手续。安置房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确需办理国有出让土地分户证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规定。

(3)规划审批。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规划调整、工程量变更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4)建设审批。安置房项目在取得前期规划报建手续后,须到县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督等建设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2.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服务,确保缩短时限。县财政局要承担政府自建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和安置房款监管的责任;县审计局负责政府自建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审计。

(三)基础配套

供水、排水、供电、燃气、市政、通信等管线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安置小区内的供水、排水、燃气、供电和市政道路等管网规划设计必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做好施工中的监管,确保质量。

(四)质量管理和验收

1.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派专人实行全程质量监督。鼓励安置对象选出代表成立安置房质量监督组参与安置房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2.严格执行建筑质量管理评定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加大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加密频次,对安置房现场管理不规范、安全质量管理不达标的建筑公司、监理公司和施工队伍列入黑名单。对存在质量隐患、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工程项目须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接收和使用。

(五)房产移交

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将验收合格的房产实物和相关资料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分配,征收实施单位对已分配的房产进行实物和台账登记管理。

(六)房屋使用

1.使用安置房的单位要向县政府提交安置房选房方案,方案必须包括搬迁地址、户数、面积、安置户数、安置面积、回购款结算证明等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安置对象进行选房缴款回迁。

2.征收实施单位在组织被征收人回迁时,被征收人应真实有效提供下列材料和证件:补偿安置协议、选房序号,被征收人户口本、身份证、公证书、税费结算证明等。

3.安置房的配置、安置房回购款收缴、房屋土地产权的办理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安置对象由征收实施单位和县住建局共同认定。

4.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有序组织被征收人选房,与被征收人及时结算相关费用。

(七)余房管理

安置房余房根据县政府安排统一由县财政局(国资局)管理。如需处理,必须经县政府同意,依据县政府的批准文件进行处理。余房处理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价格随行就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安置房。

(八)产权登记

1.安置房分配完成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经征收实施单位认定的安置户名册,以便产权登记。

2.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并报送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所需的材料。

3.安置房相关税费由安置房建设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依据相关政策和安置补偿协议有关内容核定,根据税务部门或相关执收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代收相关税费后才能办理产权登记发证。

4.安置房产权初始登记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分户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人与被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原则上应一一对应,但经安置户申请,村组审核和乡(镇)审批报公证处认定后,被征收(拆迁)户同一户籍本上的直系亲属间凭经法律公证的有效文书可以办理安置房购房合同更名备案。

(九)物业服务

1.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安置房交付前60日内,由乡(镇)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商议确定物业服务工作。

2.安置房交付前的前期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安置房交付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物业服务区域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的,经县住建局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完成对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日起10日内,向县住建局备案。

3.安置小区应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2‰(最低不少于12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业委会办公用房在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

4.安置户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返房合同时,《临时管理规约》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作为合同附件附后,明确物业服务内容、装修管理、收费标准等具体事宜。

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

(一)成立县安置房建设专班。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委和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高新区、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供水公司、县供电公司、中寰投资集团、蒲亭镇、宝塔乡、河东乡、丰林镇、高塘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安置房建设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安置房建设的日常工作协调。

(二)强化统筹协调。专班办公室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对安置房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副组长或组长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安置房建设专班的协调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共同推进全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德安县关于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府办字〔2014〕62号)和《关于修改〈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府办字202530号)同时废止。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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