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6-0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236255

德安县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6-0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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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执行。

(三)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第六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或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政府办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政府办审核,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七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县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在政府网站等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本制度由德安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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