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情况。是否及时制定完善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相关内容是否全面具体。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推进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是否做到全面规范及时有效,是否存在应公开未公开的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是否按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受理和答复工作,是否发生因依申请公开件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依托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政务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是否在本单位设置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设备。
(六)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举报、投诉的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具体指标和办法以当年印发的考核方案为准,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且权重不低于4%。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