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掌握各地、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德安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群众评判、社会评议、科学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德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一、社会评议对象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二、社会评议指标
  评估内容共10项(见附表)。
  三、评估等级和方法
  (一) 评估等级
  评估实行百分制,分为优、良、一般、差四档。85分以上为优;75分至84分为良;60分至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二)评估方法
  1、公众评估(60分)。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信息办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组织实施:
  (1)公众网上评估,由市政府网站按照评估指标,制作工作评估网页,公众直接进入政府网站,对被评估单位进行测评,分值记入被评估单位总成绩内(20分)。
  (2)委托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评估表,进行问卷式综合测评打分,由发放单位负责收回统计,记入被评估单位总成绩内(20分)。
  (3)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向各类企业、社会公众发放评估表,由发放单位负责收回,分值记入被评估单位总成绩内(20分)。
  2、察访核验(40分)。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信息办组织考评人员,对各乡(镇、场)、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察访核验,并与平时的明察暗访相结合。
  四、评估时间安排
  评估可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评估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五、评估结果使用
  评估为优、良的单位,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评估为一般的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信息办。评估为差的单位,县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六、评估工作纪律
  (一)评估人员名单限于县政府信息办掌握,被评估单位不得向县政府信息办索要评估人员名单,不得与评估人员联系。
  (二)负责调查机构必须真实记录各被评估部门和行业的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得掺入调查人员的主观意见,不得擅自作任何改动。
  (三)评估工作组织者应对评估人员的工作给予正确的指导,不得指令或暗示他们作出某种评价;任何人不得代替评估人员填写评估表,不得更改评估人员已经填好的评估表,不得弄虚作假。
  (四)评估结果由县政府信息办统一组织统计和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评估结果。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表:
德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表
被评议单位: 评议等级: 年 月 日
| 评 估 内 容 | 评估等级 | |||
| 优 (10) | 良 (8) | 一般(6) | 差 (0) | |
| 1、指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10) | ||||
| 2、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实施细则(10) | ||||
| 3、梳理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府信息(10) | ||||
| 4、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10) | ||||
| 5、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本机关所掌握的,需要在县政府层面公开的政府信息(10) | ||||
| 6、设立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10) | ||||
| 7、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文本(上墙)(10) | ||||
| 8、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10) | ||||
| 9、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10) | ||||
| 10、编制、报送并及时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10) | ||||
| 11、您对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何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