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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氢能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开展金融资金扶持。对氢能产业链企业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300万元。
(四)支持氢燃料电池车辆示范应用。推动氢燃料电池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补贴政策,按功率3000元/千瓦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
(五)支持氢燃料电池船舶示范应用。鼓励支持政府公务船、采砂船、旅游公司观光船、交通船、运输船和浮吊船采购氢燃料电池船舶,按功率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单船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六)鼓励工业领域应用。拓展工业领域氢能应用场景,合理利用工业副产氢资源,支持工业副产氢规模化提纯和就近消纳。
(七)支持绿氢发展。支持绿氢应用项目纳入国家和省市相关试点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引进规模化绿氢项目。按照省级产业政策,开展“新能源+氢能”试点,鼓励各地结合资源实际,推动生物质制氢(垃圾制氢)项目建设,合理促进资源化利用。
(八)支持加氢站建设。对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站的,每站补贴10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50万元。
(九)支持加氢站运营。对氢气销售价格低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氢气销售价格较35元/千克的标准每低1元给予1元/千克的奖补(按实际销售价格向上取整),每年每座加氢站氢气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十)支持氢能车辆运营服务。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市政道路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对氢燃料电池物流车、重卡、旅游观光车等限行车辆逐步放宽路权,在时段和路段上对氢燃料电池重卡给予适当倾斜。
(十一)支持开展科研合作。支持南昌大学共青城光氢储技术研究院和九江学院长江绿色氢能研究中心建设。支持重大氢能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对向市内企事业单位出让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的技术转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万元。
(十二)支持首台(套)应用。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氢能产业首台(套)项目,按不超过首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2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1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50万元/批。
(十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获得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企业的氢能企业按照不高于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在氢能领域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按不超过上级支持资金的40%给予配套。
(十四)支持人才引育。支持九江学院等高校探索开设氢能相关学科,加强氢能技术人才培养。对氢能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省域拔尖人才、优秀基础人才,三年内每人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岗位补贴。氢能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或“双一流”本科生),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生活补贴。
(十五)明确管理部门。氢能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行业管理、技术创新、应用场景等方面管理需规范完善,为筑牢氢能产业发展基础,根据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实际,明确有关部门责任。
(十六)加强安全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共同做好氢能产业全链条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十七)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适用于以氢能相关技术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应用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申报财政扶持政策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当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本《措施》支持。
(十八)按照“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涉及资金奖补措施的牵头单位作为政策解释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措施》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实施细则并录入惠企通平台,明确政策兑现类型(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或者承诺兑现),细化年度专项预算支出,组织发放奖补资金。
(十九)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兑现以上奖励政策措施,在现有市县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