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 一、机构概况 | 机构设置与职能 | 机关名称、职能配置、组成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 领导信息 | 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介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
| 二、法规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1.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文; 2.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等清理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2】《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 |
| 政策文件 | 除规范性文件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
| 政策解读 | 1.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的解读材料; 2.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 3.提供线上政策咨询等。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 |
| 三、规划计划 | / | 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政策解读,并对历史规划进行归集整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6〕8号) |
| 四、行政管理与服务 | 清单管理 | 1.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包括清单名称、事项类型、实施主体、设定依据等,并公开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2.公开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3.公开证明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 |
【1】《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4〕15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 |
| 决策公开 | 1.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决策草案、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及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2.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3.公布相关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 |
| 行政执法与监管 | 1.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等)、办事指南;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2.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裁量基准和救济渠道;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 4.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结果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 【4】《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 |
| 政务服务 | 1.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的所有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提供明确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投诉渠道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2.便民服务事项目录,包括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 |
| 五、财政信息 | 部门预决算 | 1.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2.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 |
| 六、重点领域 | 重点民生项目 | 1.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信息 2.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 水利信息 | 1.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2.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 3.水库(大坝)工程的工程简介、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及责任人,水闸工程和堤防工程的工程简介、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4.县、乡两级河湖长名录,河湖长姓名、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 5.河湖管理范围; 6.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禁采区和禁采期; 7.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 8.大中型灌排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运营情况、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信息; 9.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 10.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举报电话 、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11.蓄滞洪区运用后的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
【1】《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2】《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4】《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5】《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7】《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8】《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 【9】《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 【10】《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办防〔2024〕222号) 【1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国务院令第811号) | |
| 七、人事信息 | / | 领导干部任免职务、任免时间、任免文号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 八、建议提案办理 | 1.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除涉密外),包括建议提案内容、答复意见、办理单位、办理时间等; 2.办理建议提案的总体情况、吸收采纳情况,包括办理数量、办理过程、主要成果、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
|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等;本部门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