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0-04-24 16:47 来源:德安县自然资源局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0-04-2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557021
- 责任部门: 采编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德安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拟对德安县蒲亭镇朝阳村、桂林村,河东乡上畈村、石桥村,宝塔乡八一村、团山村、岳山垄村,丰林镇丰林村、乌石村、依塘村,高塘乡大垄村、罗桥村,林泉乡林泉村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批准机关及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自然资征[2020]297号。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德安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此次征收土地位于蒲亭镇朝阳村、桂林村,河东乡上畈村、石桥村,宝塔乡八一村、团山村、岳山垄村,丰林镇丰林村、乌石村、依塘村,高塘乡大垄村、罗桥村,林泉乡林泉村总面积为15.1702公顷,其中:农用地12.1838公顷(其中耕地9.3915公顷)、建设用地2.9693公顷、未利用地0.0171公顷。具体界址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口安置: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赣府字〔2015〕81号文件执行。最高补偿标准如下:蒲亭镇水田补偿标准为38640元/亩。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综合费用标准55.7433万元/公顷,合计用地补偿总费用为845.6376万元(含耕地青苗补偿费)。
(二)征收土地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德府办字〔2013〕59号文件执行,住宅、畜棚等建筑物由县征收、拆迁办聘请中介评估后进行补偿,被征地农业人口按照政府文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土地报批前已告知),使用权人在2020年5月15日之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关属地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手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以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本公告发布后,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土地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18日
征地告知书
德国土资征告字〔2020〕1号
蒲亭镇朝阳村、桂林村,河东乡上畈村、石桥村,宝塔乡八一村、团山村、岳山垄村,丰林镇丰林村、乌石村、依塘村,高塘乡大垄村、罗桥村,林泉乡林泉村: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拟征收上述单位范围内集体土地15.1702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公共建筑、工业项目、基础设施、普通住宅项目
二、拟征土地位置:具体位置见规划选址红线图。
三、拟征地范围及面积:拟征地范围涉及蒲亭镇朝阳村、桂林村,河东乡上畈村、石桥村,宝塔乡八一村、团山村、岳山垄村,丰林镇丰林村、乌石村、依塘村,高塘乡大垄村、罗桥村,林泉乡林泉村(见用地红线),面积为15.1702公顷,其中:农用地12.1838公顷(其中耕地9.3915公顷)、建设用地2.9693公顷、未利用地0.0171公顷。
三、拟定补偿标准:1、补偿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2、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文件规定执行;3、地上附着物由县房屋征收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征收;4、青苗补偿按德府办字〔2013〕59号文件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和社保安置的方式,社保安置由县社保局根据《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府办发〔2017〕3号)等文件执行。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自然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可能性、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5日
德安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2020年 第1号)
德安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德安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建设用地名称
德安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赣自然资征[2020]297号;批准时间:2020年4月8日;批准用途:公共建筑、工业项目、基础设施、普通住宅。
三、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此次征收土地位于蒲亭镇朝阳村、桂林村,河东乡上畈村、石桥村,宝塔乡八一村、团山村、岳山垄村,丰林镇丰林村、乌石村、依塘村,高塘乡大垄村、罗桥村,林泉乡林泉村总面积为15.1702公顷,其中:农用地12.1838公顷(其中耕地9.3915公顷)、建设用地2.9693公顷、未利用地0.0171公顷。具体界址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赣府字〔2015〕81号文件执行。最高补偿标准如下:蒲亭镇水田补偿标准为38640元/亩、丰林镇水田补偿标准为36450元/亩。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综合费用标准55.7433万元/公顷,合计用地补偿总费用为845.6376万元(含耕地青苗补偿费)。
2.本次征地安置采取货币和社保安置的方式。涉及被安置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形式安置。社保安置由县社保局根据德府办发〔2017〕3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在2020年5月15日之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关属地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手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以以自然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六、本通告发布后,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土地附着物不予补偿。
七、其他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德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8日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计量单位:公顷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德安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 |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19.7839 | 新增建设用地 | 16.8146 |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地类 权属 | 合计 | 使用国有土地 | 征收集体土地 | 使用集体土地 | ||||
总计 | 19.7839 | 4.6137 | 15.1702 | ||||||
(一)农用地 | 16.2381 | 4.0543 | 12.1838 | ||||||
其 中 | 耕 地 | 10.4211 | 1.0296 | 9.3915 | |||||
含基本农田 | |||||||||
林 地 | 1.7691 | 0.0876 | 1.6815 | ||||||
园 地 | |||||||||
其它农用地 | 4.0479 | 2.9371 | 1.1108 | ||||||
(二)建设用地 | 2.9693 | 2.9693 | |||||||
(三)未利用地 | 0.5765 | 0.5594 | 0.0171 | ||||||
土地用途 | 功能分区名称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开发用途 | |||||||
1、基础设施(1,2,3,4,5,6,7,10,11,12,14,15,17) | 13.415 | ||||||||
2、工业项目(8,9,13,18,20) | 0.4084 | ||||||||
3、住宅项目(19) | 5.5427 | ||||||||
4、公共建筑(16) | 0.4178 |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地类 | 转用面积 | 其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农用地 | 16.2381 | 4.0543 | 12.1838 | ||||||
其中:耕地 | 10.4211 | 1.0296 | 9.3915 | ||||||
含基本农田 | |||||||||
耕地质量情况 | 质量等别 | 10 | 面积 | 7.9916 | |||||
质量等别 | 10 | 面积 | 2.4295 | ||||||
平均质量等别 | 10 | 合计 | 10.4211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符合规划 | 符合 | 规划级别 | 乡级 | ||||||
需要调整规划 | 不需要调整 | 规划级别 | |||||||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 补划基本农田 | ||||||||
农用地转用计划 | |||||||||
申请使用国家计划 | 已安排使用省、市、县级计划 | ||||||||
年度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年度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
2020 | 16.2381 | 10.4211 | |||||||
三、补充耕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占用耕地面积 | 10.4211 | ||||||||||||
含25度以上坡耕地 | 可调整地类 | ||||||||||||
需补充耕地面积 | 10.4211 | 其中:水田 | 7.9916 | ||||||||||
补充耕地义务单位 | 德安县人民政府 | ||||||||||||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 ||||||||||||
挂钩确认信息编号 | 360000202001117301 | ||||||||||||
补充耕地方式 | |||||||||||||
委托补充 | 自行补充 | ||||||||||||
补充面积 | 耕地开垦费 缴纳标准 | 缴纳金额 | 补充面积 | 补充耕地 费用标准 | 补充耕地 总费用 | ||||||||
10.4211 | |||||||||||||
已补充耕地情况 | |||||||||||||
挂钩的土地整治 目备案号 | 挂钩面积 | 所在县(市、区) | 验收单位及文号 | 质量等别 | |||||||||
36042620170007 | 10.4211 | 德安县 | 德安县国土资源局、德国土资〔2017〕198号 | 10 | |||||||||
合计 | 10.4211 | 平均质量等别 | 10 | 补充水田 | 7.9916 | ||||||||
承诺补充耕地情况 | |||||||||||||
挂钩的土地整治 项目备案号 | 挂钩面积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质量等别 | |||||||||
合计 | 平均质量等别 | 补充水田 | |||||||||||
补改结合补充耕地情况 | |||||||||||||
挂钩的提质改造 项目备案号 | 挂钩面积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提升质量 等别 | |||||||||
平均提升 质量等别 | 补充水田 |
四、征收土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征收土地面积 | 15.1702 | 其中:耕地 | 9.3915 | ||||||||||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 | |||||||||||||
乡(镇) | 蒲亭镇、河东乡、宝塔乡、丰林镇、高塘乡、林泉乡 | 村 | 蒲亭镇朝阳村、桂林村,河东乡上畈村、石桥村,宝塔乡八一村、团山村、岳山垄村,丰林镇丰林村、乌石村、依塘村,高塘乡大垄村、罗桥村,林泉乡林泉村 | ||||||||||
权属状况 | 被征收土地范围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情 况 | 地类 | 面积 |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 产值标准 | 倍数 | ||||||||
耕地 | 水田 | 6.962 | 59.55-63 | 3.97-4.2 | 1 | ||||||||
旱地 | 2.4295 | 59.55-63 | 3.97-4.2 | 1 | |||||||||
其中:基本农田 | |||||||||||||
其他农用地 | 2.7923 | 23.82-61.2 | |||||||||||
建设用地 | 2.9693 | 59.55-63 | |||||||||||
未利用地 | 0.0171 | 17.865-18.36 | |||||||||||
青苗补偿费 | 4.2262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征地总费用 | 845.6376 | ||||||||||||
征 地 安 置 情 况 | 需安置农业人口数 | 100 | 需安置劳动力人数 | 70 | |||||||||
安置途径 | 货币安置 | 100人(劳动力70人) | |||||||||||
农业安置 | |||||||||||||
社会保障安置 | 70人(劳动力40人) | ||||||||||||
留地留物业安置 | |||||||||||||
用地单位安置 | |||||||||||||
征地款入股安置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该批次使用丰林镇国有土地0.3588公顷,其中水田0.1416公顷、其它农用地0.0087公顷、未利用地0.2085公顷。使用国有土地具体补偿标准为水田59.55万元/公顷、其它农用地23.8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7.86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为0.0637万元,补偿总费用为12.4281万元。使用高塘乡国有土地0.1045公顷,其中水田0.0016公顷、未利用地0.1029公顷。使用国有土地具体补偿标准为水田59.5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7.86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为0.0007万元,补偿总费用为1.9343万元。使用宝塔乡国有土地0.0509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0509公顷。使用国有土地具体补偿标准为未利用地18.36万元/公顷,补偿总费用为0.9345万元。使用河东乡国有土地0.5728公顷,其中水田0.3757公顷、未利用地0.1971公顷。使用国有土地具体补偿标准为水田61.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8.36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为0.1691万元,补偿总费用为26.7807万元。使用园艺场国有土地0.0942公顷,其中林地0.0876公顷、其它农用地0.0066公顷。使用国有土地具体补偿标准为林地24.48万元/公顷、其它农用地24.48万元/公顷,补偿总费用为2.306万元。使用蒲亭镇国有土地3.4325公顷,其中水田0.5107公顷、坑塘水面0.3569公顷、其它农用地2.5649公顷。使用国有土地具体补偿标准为水田63万元/公顷、坑塘水面63万元/公顷、其它农用地25.2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为0.2298万元,补偿总费用为119.5241万元。合计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总费为163.907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