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1 15:39 来源:政府发文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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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德府办字〔2020〕40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0-08-1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400894
- 责任部门: 采编部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府办字〔20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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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安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德安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解决当前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第二条工作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2018年6月30日以前竣工,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包括简易房、棚房、过渡房、农具房、圈舍、厕所、晒谷场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确权登记发证,是县政府统一组织的一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总登记。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坚持“一户一宅”、权属合法、面积法定、界址清楚、房地合一、应发尽发,实行房屋所在乡村组属地管理,分级审批发证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登记
第四条联审程序:已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提交审批、验收材料原件。未经批准的,在权籍调查和权利人签字申请的基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场)三级联审的审批制度,后附《德安县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申请联审表》。
第五条联审内容:主要审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权属来源的合法性;审查权利人姓名、土地面积、房产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总层数、竣工时间的真实准确性;以及2010年6月11日以后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农房是否取得规划验收手续。
第六条相关单位职责:
1.村民小组职责:根据《德安县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申联审表》,小组长负责本小组范围内权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面积、层数、结构、竣工时间、原审批发证情况的核实,负责农户身份证、户口本等权属材料的收集;负责组织农户的发证申请签字工作。
2.村民委员会职责:主要负责农房发证“一户一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和农房竣工时间的认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空挂户、非农户建房一律不得登记发证),督促各村民小组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按要求认真做好《德安县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申请联审表》的审查及相关资料的补充完善、整理等工作。
3.乡(镇、场)职责:各乡(镇、场)对辖区范围内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的质量和进度负总责;负责做好农房发证的宣传动员,纠纷调处,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负责是否符合农房登记发证条件的最终核定,依法确权。
4.县自然资源局为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业务指导、调查统计、监督检查、数据入库、发证验收、资料保存等工作。
第七条权利人申请发证所需材料:权利人申请登记发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所有人员)的复印件;2.权属证明材料,如土地证、房产证、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第八条“户”和“身份资格”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农村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多子女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父母身边应当跟随一子女,独生子女家庭只能享有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
第九条一户多宅的处理:不符合继承和分户条件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只确权登记符合规定的一处宅基地,其余宅基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第十条面积的认定: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农村集体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至今未扩建、改建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确权登记。严格落实2010年6月11日《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城市规划区内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1月6日《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年1月21日《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占用耕地的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超过150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突破三层。超过面积部分不予以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今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扩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在县政府农民建房文件出台之前建设的,单幢房屋登记发证建筑面积控制在350平方米以内。
未经审批的单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50平方米的属超高超大建筑,不予登记发证。
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和农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以登记发证。
第十一条农房用途认定:农村集体成员将现有宅基地及房屋适当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原批准的用途进行确权登记,未经批准的按农村宅基地用途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关于规划的审查:自2010年6月11日《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城市规划区内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后,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建设的农房,需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在城市规划控制区用地范围外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特殊登记
第十三条继承登记:非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继承证明需小组长签字、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十四条原合法农房登记:
1.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以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一直未改建、扩建,产权没有变化的,在出具村民小组长签字、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签字盖章的权属来源证明后,并经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
2.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交村民小组长签字、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签字盖章的权属来源证明后,经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非本农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乡镇政府为扩大集镇建设规模,易地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下,由村委会和乡(镇、场)审核确认,出具相关证明,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登记:及时做好村办公室、活动室、医疗卫生室等乡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村企业用地等非住宅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清查审核工作。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建造房屋的,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乡(镇、场)审核,进行确权登记。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建筑登记:对需特殊保护的古建筑村落或其他文物保护建筑,涉及确认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妥善做好相关确权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情形:
1.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或购买住宅的;
2.村民私自跨村组建房的;
3.除继承外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的;
4.占用国有土地建农房或小产权房的;
5.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6.政府已征用土地或已明确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
7.已倒塌或属危房的;
8.2018年6月30日之前已调查测量,现房屋已拆除或重建的;
9.土地房屋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10.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1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予以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总登记下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保障,不得向农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与“两违整治”等其他无关工作进行捆绑。
第十九条严禁通过总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合法化。
第二十条认真做好乡镇和农村范围内的原改制和撤并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和房屋清理统计,如粮站、供销社、农机站等,严禁将村民已购置的国有土地或房产通过此次总登记变更为集体宅基地,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场)要加强农村房地一体总登记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相关政策的解读,让群众充分了解我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和目的意义,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出现信访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对过去已经登记发证,登记结果与此次确权登记结果不一致的,一律以此次总登记的结果为准,确保登记发证成果不重不漏,全面、准确和规范。未明确事宜,由县确权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总登记,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德安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德安县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申请联审表
附件
德安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领导小组
由于人事变动,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成员通知如下:
组 长:周三连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余宝宝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周 洁 县政府办主任
张显忠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
李英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金士海 县财政局局长
满双华 县规划局局长
桂家泉 县住建局局长
陈 敏 县林业局局长
过其好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 晋 县公安局副局长
舒鹏飞 蒲亭镇镇长
李 兵 宝塔乡乡长
李瑞生 河东乡乡长
夏清川 丰林镇镇长
杨先春 高塘乡乡长
雷 玲 林泉乡乡长
陈 明 聂桥镇镇长
徐钦华 吴山镇乡长
刘俊鑫 磨溪乡乡长
李国军 邹桥乡乡长
苏文赐 爱民乡乡长
王 勤 车桥镇镇长
吴小林 塘山乡乡长
洪 波 彭山林场场长
郝能荣 园艺场场长
倪启爱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李英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倪启爱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德安县 乡(镇、场) 村 组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申请联审表 | ||||||||||
序号 | 权利人 (一户一宅)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本组农户 | 土地面积 | 房屋面积 | 房屋结构 | 房屋总 层数 | 竣工时间 | 原审批与发证情况 | 权利人申请签字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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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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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长意见 村委会意见 乡(镇、场)审 | ||||||||||
(签字) (签字盖章) 核(签字盖章) |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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