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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更新时间:2026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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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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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减免政策规定 |
备注 |
| 一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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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项 |
1 |
证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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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
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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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号牌(含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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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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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
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需要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行驶证费、驾驶证费、登记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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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
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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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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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项 |
2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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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项 |
3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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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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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项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德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1.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3.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5.根据财税[2019]45号,自2019年7月1日起,(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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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项 |
5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详见有关文件 |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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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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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项 |
6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九府厅字〔2018〕116号,德价字(2018)8号,德发改价字(2023)1号,德发改价字(2023)2号 |
德安县城市管理局、江西德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一、居民生活:月用水量0-50吨之间,按0.85元/吨收取,月用水量50吨以上的,超出50吨部分,按1.1元/吨收取,两部分合并收取。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元/吨(工业园除外),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三、在德安县丰林新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工业用水单位(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湖河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4.65元/吨。四、在德安县宝塔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工业用水单位(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湖河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4.62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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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项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财税〔2020〕34号 |
德安县城市管理局、德安县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 |
1.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04—1.5元/平方米·天,分城市类别、区域、道路登记等,具体详见赣价费字〔1994〕10号。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赣建城〔2001〕28号和赣建城〔2006〕41号。 |
1.根据赣财税〔2020〕34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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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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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项 |
8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税〔2022〕29号 |
税务部门 |
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 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
根据《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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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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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项 |
9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赣财税〔2020〕25号,赣发改价管〔2021〕617号 |
德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
6元/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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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人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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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项 |
1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规〔2021〕5号 |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地质、地形条件未配备人防设施 |
德安县收费标准1300元/平方米(收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5%) |
1.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二)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予以免收。 2.根据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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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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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项 |
11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注: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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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项目均为中央立项,自2017年起,我省省级立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持为零。 2.本目录清单所公布的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因政策调整可能变动,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按有关部门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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