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德安县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做好德安县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加强组织保障与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水平。根据《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通知》(赣工信信推字〔2025〕95号)文件精神和《德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德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安县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德科工字〔2025〕13号),德安县科工局组织起草了《德安县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至2026年7月26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邮箱deangxj2019@163.com。
附件:《德安县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德安县科工局
2026年6月26日
附件:
德安县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点 为全面做好德安县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加强组织保障与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水平,鉴于当前试点工作推进未达预期,部分改造项目启动滞后、建设进度偏缓,亟须优化资金拨付机制以激发企业积极性。本次修订将奖补资金调整为“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改造等级先行拨付部分资金,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加快推进试点任务完成,确保按期通过验收。根据《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通知》(赣工信信推字〔2025〕95号)文件精神和《德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德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安县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德科工字〔2025〕13号)修订编制本实施细则。
第二点 本细则所称德安县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对象是指我县入选江西省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的企业。
第三点 省级财政资金是指省级下拨,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用于支持我县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配套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产业集群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资金。
第四点 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省级试点工作的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及相关工作开展,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试点地区的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根据《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通知》(赣科工信推字〔2025〕95号)文件要求,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支持本批次确定的开发区和产业集群重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可安排不高于20%的奖补资金支持以下工作:一是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园区数字化管理平台和数字化诊所等建设;二是鼓励引导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三是开展园区工业互联网网络建设;四是开展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题培训与评估诊断。
第五点 省级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工局共同负责监管;试点地区配套资金依据第四点的要求,明确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分配使用方式。
第六点 县科工局要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配套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做好本辖区内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等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以及配套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点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正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八点 省级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的资金支持范围:
(一)省级产业集群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奖补。对列入省级试点工作的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给予支持,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40%给予奖补,统一标准为:数字化水平达到L6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补,其中对江西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复评贯标达到L6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L7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补,其中对江西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复评贯标达到L7级一次性奖励15万元;达到L8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3万元,其中对江西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复评贯标达到L8级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评估奖补:鼓励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对通过国家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评定且评定等级为三星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国家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奖补:对达到国家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级、AAA级,且此前未获得相关补贴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通过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获得省级数智工厂、“小灯塔”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实施“先预拨、后清算”机制。采取企业承诺制预拨企业数字化改造奖补资金,即企业申报数字化改造项目,并承诺通过数字化改造实现提档升级,且数字化发展水平第二次贯标将达到L6级(含)以上。数字化改造合同经审核通过且正在改造中的,拨付奖补金额30%,即对计划数字化水平达到L6级的企业,预拨6万元,对计划达到L7级及以上的企业,预拨10万元。
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奖补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县科工局及全流程支撑机构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奖补。
项目投入主要包括外购的软件、技术和配套硬件投入。其中,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安全生产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软件业务系统(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等);技术主要包括数字化改造方案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安全评测服务等;配套硬件主要包括以购置形式添置的承载软件业务系统应用的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点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的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企业数字化改造。县科工局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鼓励试点企业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申报工作。企业应在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选择数字化服务商并上传改造方案,报县科工局审核后开始实施改造。
(二)预拨申请。对本条第(一)项所述的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试点企业完成改造合同签订,且改造方案经县科工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向县科工局、县财政局提交预拨资金申请材料,申请预拨奖补资金,县科工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通过后拨付预拨资金。
(三)中期评估。原则上要求每年12月底前完成对列入改造试点的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四)验收与清算。县科工局根据本地试点工作推进计划及验收工作办法,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启动清算程序,根据企业实际投入总额的40%核定最终奖补金额(L6级最高不超过20万元,L7级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核定金额与预拨金额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验收未达标或投入不足的,设定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未通过验收的,按经核定的实际投入总额的40%进行清算,对预拨金额超出核定金额的部分,由企业限期退回。对项目停滞或企业主动放弃的,追回全部预拨资金。
(五)资金拨付。清算后需补足的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第十点 用于支持公共支撑性工作开展的省级专项资金由县科工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使用。
第十一点 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验收的评审专家,由县科工局和县财政局按规定组织,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人数原则上为单数),由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采取现场审核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点 绩效管理
(一)县科工局、财政局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监控,定期报送完成改造企业数量、工作进展和成效,开展绩效自评。
(二)县科工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要求对下拨的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由县科工局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点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县科工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内容为:专项资金是否使用是否合规,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质量是否符合验收标准,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等。
(三)县科工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试点企业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科工和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五)试点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专家组成员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项目相关商业秘密的,3年内取消其参加有关项目评定或验收核查工作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点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科工局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点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项目奖补应不受我县亩均评价、绿色化以及地方财政贡献等限定要求。
第十六点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项目奖补对已获得中央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各类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如果奖补资金总和超出省级专项和配套资金总量,按相应比例统筹安排。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项目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予以奖补。执行期满后,根据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及绩效情况,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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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主办:中共德安县委 德安县人民政府承办:德安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