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治病钱”和“养老钱”,事关千家万户的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在消防设施出现紧急故障时,若仍需经过“双三分之二”业主表决同意才能动用维修资金,往往因程序繁琐、耗时过长而延误整改时机,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切实解决这一民生痛点,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县消防救援局研究起草了《德安县城区住宅小区消防系统问题整改资金保障及实施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本办法依据《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字【202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系统规范了消防系统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绿色程序、申请主体、使用流程及各方职责,同时明确了质量保修金、物业费及公共收益、项目资金等其他整改资金来源的适用和实施程序,构建了“应急维修优先、资金来源多元、部门协同监管”的消防问题整改资金保障体系。
二、主要内容解读
此部分为本文件的核心内容,主要解决消防设施紧急故障时维修资金“用得上、用得快”的问题。
1.列支范围(第五条)
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且消防救援机构已出具整改通知书的,方可列入应急维修范围。其他消防问题原则上不列入应急维修列支范围。这一规定既确保了紧急情况下的资金保障,又防止了应急维修渠道的滥用。
2.绿色程序(第六条)
这是应急维修的“核心机制”。经县消防救援局和县住建局核查属实后,可以不经“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直接使用维修资金。这一规定突破了常规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门槛,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第一时间”启动整改。
3.申请主体(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实行“申请人负责制”。申请人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人等单位代办。同时针对不同小区类型作了差异化规定:一是有物业服务的小区,申请或代办主体可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申请,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人代办;二是无物业服务的小区可由业委会(物管会)申请,或书面委托社区(村)“两委”代办;三是未成立业主组织的小区,可由社区(村)“两委”代行职责、负责代办。这一规定既尊重了业主自治原则,又为无物业管理、无业主组织的小区提供了兜底保障。
4.使用流程(第八条)
应急维修按照“制定方案—方案公示—提交申请—审查核定—组织施工—联合验收—资金拨付”七步流程实施。其中几个关键节点值得关注:
方案公示:公告期不少于2天,兼顾效率与业主知情权。审查核定:县住建局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共同确认,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组织施工:工程造价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聘请监理单位;消防应急维修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质保服务期限至少为2年。联合验收:验收人员不得少于7人,业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确保业主参与监督。资金拨付: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未交存或余额不足的业主需补交或现金分摊。
5.特殊情况处理(第十条)
发生消防设施损坏紧急情形,申请人未按规定实施维修的,县住建局可以组织代为维修,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这一规定为极端情况下“没人管、管不了”的问题提供了行政兜底。
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且有质量保修金的小区,由开发企业使用质量保修金维修,不足部分由开发企业补足。使用流程包括提出申请、审查认定、组织施工、联合验收、资金拨付五个环节。这一规定厘清了开发商与业主的保修责任边界,避免了维修资金被不当使用。
本实施办法明确了七类不予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消防问题,包括消防车道划线及标识设置、消防设施标识和制度牌制作、消火栓箱体及灭火器等器材更换、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培训、消防设施检测及维保、电缆井防火封堵等。上述问题应使用物业费或公共收益资金整改。使用公共收益的,须按业主共同决定程序进行表决。
对于无任何整改资金来源或现有资金确有困难的老旧小区,纳入项目使用上级资金统筹保障。由乡镇提出项目谋划意见,经县住建局会同发改、财政、消防等部门会商后报县政府审定实施。
一是建立了“绿色通道”机制。消防应急维修可不经业主表决直接启动,有效解决了“等不起”的难题。
二是建立了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从审查核定到施工指导再到联合验收,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局、乡镇、社区等多方全程参与,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三是建立了多元资金保障机制。根据问题性质和小区条件,分别适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质量保修金、物业费/公共收益、专项债资金等不同渠道,实现了“一类问题一个渠道、层层有保障”。
四是强化了业主参与和监督。在应急使用程序中,方案公示、联合验收(业主比例不低于50%)、决算公示(不少于7日)等环节均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应急使用的启动门槛:必须以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书为依据,其他消防问题原则上不适用应急程序。
2.申请主体的确定:有物业且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申请主体仍是业委会,不可直接由社区代办;无物业或未成立业主组织的小区,社区(村)“两委”方可代行职责。
3.费用分摊的强制性:列支的维修资金由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未交存或余额不足的业主需补缴或现金分摊,不可拒绝承担。
4.质保期的衔接: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的问题,应首先由开发企业使用质量保修金整改,不得直接动用业主的维修资金。
5.政策时效与解释: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局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两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办法的制定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通过打通消防应急维修的资金使用“堵点”、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了一套程序规范、高效便民、权责清晰的消防问题整改资金保障体系。既确保应急维修“用得上、用得快”,又确保资金使用“用得对、用得明”。
解读单位: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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