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德安县城区住宅小区消防系统问题整改资金保障及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城区住宅小区消防系统问题整改资金
保障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有效解决全县城区住宅小区消防系统问题整改资金来源、审批、使用等难题,进一步明确整改责任和主体,确保全县城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根据《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字〔2026〕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整改范围 本办法所指住宅小区包括全县城区所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在管理上包括物业服务小区、业主自治小区、社区代管小区;在形式上包括全封闭、半开放、全开放式小区;在类型上包括商品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按商品房规划建设、销售的商、住综合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整改。
第三条 总体原则 坚持“应急解危、分类确定、高效便捷、公开透明、保障权益”的总体原则,注重因情分类施策,按情形分别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质量保修金和小区物业费、公共收益资金等进行整改,协调使用相关项目资金进行统筹保障。
第四条 组织领导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工作调度、形势分析、指导服务、项目谋划、跟踪督办、工程监管、资金核拨等,合力推进住宅小区消防系统问题整改。
第二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第五条 列支范围 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况,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建立应急维修“绿色通道”及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机制,应急维修(含更新、改造)项目分类见附表。其他消防问题原则上不列入应急维修列支范围。
第六条 绿色程序 经县消防救援局和县住建局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可以不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表决程序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申请主体 发生消防系统问题整改应急维修情形的,整改责任人、申请人可以组织应急维修。各乡(镇)统一安排社区(村)“两委”为整改责任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申请人负责制,申请人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申请人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人等单位代办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等具体事项:有物业服务的小区,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人。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或书面委托社区(村)“两委”代办;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代行职责,负责代办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 使用流程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的,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制定方案。发生消防设施损坏,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制定维修或者更新、改造方案和维修预算,同时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没有物业服务人的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制定维修或更新、改造方案和维修预算;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小区,社区(村)“两委”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制定维修或更新、改造方案和维修预算。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检测、鉴定、评估、设计、审价、监理、招标等服务费用,可以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与工程预算一并计入费用预算总额,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方案公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拟维修楼栋单元首层及地下车库出入口等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天,有业主线上平台的应当同步发至线上平台。公告内容包括应急维修事由、维修实施方案、维修预算等内容。
(三)提交申请。维修预算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县住建局提出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1.申请报告或者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书面授权委托书;3.应急情形认定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书);4.维修或者更新、改造方案和维修预算;5.公告张贴证明材料;6.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材料;7.社区(村)委会核实证明材料。
(四)审查核定。县住建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消防救援局组织乡(镇)、社区(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职责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方式,共同确认维修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等事项后,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
(五)组织施工。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取得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单后,方可签订施工、监理等合同(工程造价1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应当聘请监理单位)。维修合同应当明确维修事项、维修金额、质量保修承诺、维修费用支付计划等事项。为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消防应急维修施工合同内应明确施工单位相关质保服务期限至少为2年。聘请施工监理的项目,由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监理工作;未聘请施工监理的项目,由所辖社区(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人共同做好现场施工监督工作。施工单位须留存施工期间的日志及影像资料。施工过程中,县消防救援局会同县住建局,或聘请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开展联合指导检查,重点查看隐蔽施工项目、部分重要设施及辅材的产品质量、整改范围及进度等情况。
(六)联合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人、施工企业等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验收人员不得少于7人,业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验收过程邀请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局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现场监督。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限期整改。
(六)资金拨付。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工程造价1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县住建局可以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抽查或者第三方审计方式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应急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将维修费用决算、发票等相关材料报县住建局备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县住建局审核结算材料,根据审核意见,按合同有关约定划转可列支维修资金至施工单位。列支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需按规定补交资金或者现金分摊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 职责要求 使用应急维修资金各方应落实职责要求:社区(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消防系统的日常排查和维修申报工作,作为应急维修使用监督方,负责监督应急维修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并做好查验工作,确保安全施工;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认定、方案预算制定和项目施工工作。
第十条 特殊情况 发生消防设施损坏紧急情形,申请人未按规定实施维修或者更新、改造,县住建局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质量保修金使用
第十一条 整改主体 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有质量保修金的小区,由开发企业使用质量保修金维修。质量保修金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开发企业予以保障解决。
第十二条 整改范围 使用质量保修金整改的,其整改范围按签订的质量保修合同有关约定进行。
第十三条 使用流程 使用质量保修金进行整改的,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提出申请。开发企业以县消防救援局出具的《整改通知书》为依据,组织专业机构编制《施工方案》《工程预算书》和《整改资金使用方案》,向县住建局提出整改申请。
(二)审查认定。县住建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县消防救援局对工程造价和施工方案进行联合审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经审查符合开发企业保修情形(在质保期内)的由县住建局出具《审核通知单》。
(三)组织施工。开发企业取得《审核通知单》后,按有关程序确定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留存施工期间的影像资料。未聘请施工监理的项目,由开发企业做好现场施工监督工作;聘请施工监理的项目,由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监理工作。施工过程中,县消防救援局会同县住建局,或聘请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开展联合指导检查,重点查看隐蔽施工项目、部分重要设施及辅材的产品质量、整改范围及进度等。
(四)联合验收。施工结束后,由开发企业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县消防救援局开展验收,并由开发企业组织施工单位(有监理项目的含监理单位)及所辖社区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到场联合验收,现场签字确认。验收人员不得少于7人,业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0%。
(五)资金拨付。联合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并完成决算审审核后,开发企业向县住建局提出资金结算申请。县住建局审核结算材料,根据审核意见,按合同有关约定划转质量保修金至维修施工单位。
第四章 物业费、公共收益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列支范围 存在以下通道类、管理类消防问题情形时,使用小区物业费、公共收益资金进行整改,原则上不列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范围。
(一)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划线及标识标牌设置。
(二)消防设施标识和制度牌、宣传栏制作设置等。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考核。
(四)已有室内消火栓箱体、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损坏维修更换。
(五)高层住宅小区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及维保、微型消防站建设及应急训练。
(六)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
(七)其他经确认不予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整改的问题。
第十五条 整改责任人 发生第十三条所列问题情形的,整改人以县消防救援局出具的《整改通知书》为依据进行整改。有物业服务人的小区,物业服务人为整改人,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及社区通报有关情况;无物业服务人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为整改人,并向业主通报有关情况。使用公共收益资金的,应在使用前按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程序进行意见征询,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保障范围 存在以下情形时,纳入县政府老旧小区、完整社区改造、供水老旧管网改造或其他城市更新类项目统筹保障,使用上级资金进行整改。
(一)无任何整改资金保障来源的小区;
(二)现有资金确有困难,经查核属实难以保障消防系统问题整改的老旧小区,在依法依规穷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质量保修金、物业费、公共收益等既有资金来源后仍存在缺口,可按规定申请纳入相关项目统筹保障。
第十七条 项目谋划 由乡(镇)以县消防救援局出具的《整改通知书》为依据,向县住建局提出项目谋划意见书。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消防救援局共同会商确定项目分类,报县政府集中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 经县政府项目审定后,由县住建局作为责任主体,按项目有关程序组织实施,落实各方责任。
施工过程中、结束后,县住建局会同县消防救援局开展施工检查指导、工程验收等工作,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项目经费审核、拨付支出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局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表
德安县城区住宅小区消防系统问题应急维修项目分类
|
序号 |
分类 |
项目 |
维修 |
更新 |
改造 | |||
|
1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外围报警设备(如火灾感烟及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等)及相关线路 |
1.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损裂、触点烧蚀、线路短路等。 |
经维修后仍不能报警 |
新增、升级换代 | |||
|
报警主机、联动控制主机 |
1.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损裂、触点烧蚀、线路短路等;3.柜(箱)锈蚀、变形等。 |
经维修后仍不能报警、实现联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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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控制柜、应急电源箱 |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 |||||||
|
2 |
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
消防喷淋泵、消火栓泵、稳压泵及气压罐 |
1.电动机出现异响,联轴器、轴承、密封、线圈等损坏;2.泵出现渗漏、叶轮摩擦等;3.气压罐油漆脱落、锈蚀、裂缝、皮馕损坏等;4.水泵不能正常启动或启动后流量和压力达不到要求。 |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或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50%及以上 |
新增、升级换代 | |||
|
消防管道及附件 |
1.管道及附件锈蚀、破裂等;2.管道支、吊架脱落等。 |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
新建、扩建、改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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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水力警铃及控制线路等 |
1.湿式报警阀锈蚀、油漆脱落、渗漏等;2.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水力警铃失灵等;3.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 |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或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50%及以上 |
新建、扩建、改建 | |||||
|
喷头、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及阀门(如止回阀、闸阀、截止阀、减压阀等) |
消火栓、泵接器、阀门出现锈蚀、油漆脱落、渗漏、爆裂等。 |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
新增 | |||||
|
2 |
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
线缆 |
出现短路、断路等,影响使用功能。 |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
新增 | |||
|
电源控制柜 |
1.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损裂、触点烧蚀、线路短路等;3.柜(箱)锈蚀、变形等。 |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
新增、升级换代 | |||||
|
消防水箱、水池 |
出现渗漏、裂缝、变形等。 |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或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50%及以上 |
新建、扩建、改建 | |||||
|
3 |
防排烟系统 |
防排烟风机及联动装置 |
1.防排烟风机油漆脱落、锈蚀、异响等;2.控制线路短路、断路等。 |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或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50%及以上 |
新增、升级换代 | |||
|
风道及附件、风阀、风口、联动装置及线路 |
1.漏风、缺失、开关损坏等;2.联动装置的部件损坏;3.线路短路、断路等。 |
新建、改建 | ||||||
|
电源控制柜 |
1.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连杆损裂、触点烧蚀、线路短路等;3.柜(箱)锈蚀、变形等 |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 |
新增、升级换代 | |||||
|
4 |
防火分隔 系统 |
防火卷帘门电机及联动装置 |
1.电机及联动装置的部件损坏;2.线路短路、断路等。 |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或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50%及以上 |
新增、升级换代 | |||
|
防火卷帘门及联动装置 |
1.防火卷帘门变形、不能正常启闭等;2.联动装置部件损坏。 | |||||||
|
防火门 |
防火门及闭门器损坏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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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灭火 系统 |
灭火系统(气体、泡沫、干粉) |
达不到要求,且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的20%及以上 |
1.不能正常使用;2.达到使用年限。 |
新增、升级换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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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 |
按GA95-2007中第6章的规定进行 |
按GA95-2007中第7章的规定进行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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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消防电源 系统 |
消防电源系统 |
1.线路出现短路、断路等;2.各类电气元件及开关等损坏; 3.柜(箱)锈蚀、变形等。 |
1.经维修仍达不到要求;2.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50%及以上;3蓄电池达不到要求。 |
新增、升级换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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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配件损坏 |
1.经维修仍达不到要求;2.不能提供正常的照度和照明时间。 |
新增、改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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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智慧消 防”系统 |
液位显示装置(消防水箱和水池) |
配件损坏 |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或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50%及以上 |
新增 | |||
|
模块安装及接入应用 |
1.水压、流量监测模块和传输器配件损坏等;2.未联网运行。 |
经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或维修费用达到重置费用50%及以上 |
新增 | |||||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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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主办:中共德安县委 德安县人民政府承办:德安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