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桥乡征兵工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征兵工作力度,切实改变我乡当前大学生、大学毕业生兵员征集困难现状,圆满完成上级赋予征兵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据《德安县大学生参军入伍优待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奖惩办法:
一、经济奖励
1、对完成大学生征集任务数(不含女兵数)的村,给予应征青年个人奖励5000元;对超出任务的村,按每超额1人给予5000元奖励; (个人奖励由兵役服务站核实、报批后,打入家属一卡通账户;给予村的奖励部分,可奖励给征兵工作人员、作为征兵工作经费、作为入伍一次性奖励)
2、从邹桥乡入伍的青年在部队服役期间获三等功及以上的,给予村1000元、个人500元奖励;
3、对在体检中视力单项不达标、个人参军意愿强烈的青年,对其做准分子激光手术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凭入伍通知书原件、手术费用发票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4、青年退伍回乡后,可优先考虑入党积极分子,可优先培养村级后备干部。
二、优抚与安置
1、被征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大学毕业生,在服义务兵期间每年按规定增发政府优待金;
2、回乡后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可报考定向招收退役大学生毕业生的岗位;
3、乡、村招聘聘用人员时,对入伍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部队立功受奖者给予进行加分,并优先录取。
三、其它
1、各村的大学生征集任务数按照当年登记满18岁男青年数比例确定;
2、本规定由乡政府征兵办负责解释;
3、对个人、家庭及村实施的奖励由乡政府征兵办统计汇总,报乡政府批准后,由财政所负责办理。
4、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秋季征兵。





 
			 赣公网安备360426020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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