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政策
一是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针对不同对象分类救助。特困人员、孤儿按100%予以救助,无年度救助限额;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的部分,按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2万元。
二是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返贫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是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具体倾斜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本支撑能力确定。





 
			 赣公网安备360426020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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