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可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主要为住院医疗待遇和门诊医疗待遇。
一是住院医疗待遇: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100元、400元、6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60%,年度支付限额10万元。
二是门诊医疗待遇: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可就近选择1~2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其中1家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可选择在参保所在地县级中医院接受中医治疗。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待遇报销比例稳定在50%左右,其中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65%左右。城乡居民在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其医药费用按40%比例报销。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具体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赣公网安备360426020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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