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政府
  • 信息类别: 生态环境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2-0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18443

九江市德安生态环境局  德安县水利局 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

发布日期: 2024-12-06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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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九江市德安生态环境局德安县水利局 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 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落实生态环 境部、水利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关于流域上下游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建立快速响应、科学高效的 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不断提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 对能力和水平,守牢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安全底线。

第二条 为预防和减少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控制、 减轻和消除突发水污染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流域突发水污染事 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办法》《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 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水利 厅关于建立完善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通知》等相 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工作机制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优 势互补、务实高效、稳步推进为原则,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 河湖管理保护的基础作用,全面提高应急管理综合能力,提高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 减小突发环境事件对水体的影响。

第四条 主体为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双”)。

第二章事前预防

第五条 双方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可由具体负责的业务部 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便于组织召开工作会商会、研讨会及技术 交流会,共同探讨强化有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机制,充分 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第六条 双方应加强流域水质水量自动站监测信息共享,实 时共享流域上下游环境监测数据,逐步实现应急管理系统联网互 通,充分利用监测数据防范化解突发水污染事件。

第七条双方应加强有关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合作 演练。通过组织应急救援、处置和专家队伍,开展观摩、培训及 联合演练等活动,共同提高应急队伍综合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 双方应强化应急资源调配,提前做好应急物资库、 专家库、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提前做好控污拦 污等应急准备,最大程度减轻污染损害。

第九条 双方应共同推动重点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 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的完善和建设工作,确保发生水污染 事件时,能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置。

第十条 遇汛期、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以及地震等自然 灾害,或流域监测断面水质一定时期内多次出现异常情况的,双 方根据需要开展专项会商,共同分析研判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及 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章事中应对

第十一条 在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在本级人 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细化分工、明确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流 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开闭水库闸 阀等水利设施的具体指挥调度工作、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水文要 素监测工作。双方统一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维 护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在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 水体造成影响时,生态环境部门应第一时间以电话、值班信息、 文件交换、联络员沟通等方式向水利部门通报有关突发水污染事 件的环境监测和处置等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件发生时间、地点;

(二)污染物种类、影响范围、发展趋势;

(三)环境应急处置进展;

(四)其他应急处置情况。

第十三条 在发生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水利部门应及时 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一)可以采取紧急截留措施的闸、坝及浅滩信息;

(二)可以采取紧急放水稀释污染物的水利设施信息。

(三)污染物可能流经水体的名称、经纬度、长度、径流量、 流速、河道宽度等信息;

(四)其他可提供的水文水利资料。

第十四条 双方应做好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协同处置工作, 加强有关应急力量的协调配合,采取必要措施,积极防范和处置 水污染事件。在水污染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时,可商请另两 方调集应急救援及监测队伍和物资参与处置及抢险。

第十五条 双方应根据流域污染情况,细化应急处置措施, 估算污染团下移范围,实时掌握污染态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会 商研讨、专家组意见细化环境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协调实施;水 利部门应及时掌握流域水量调度或临时泄洪排涝管理情况,按实 际需求科学动态应急调水和开闭闸阀,做好拦污控污工作。

第四章事后管理

第十六条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双方通过事后 复盘总结,查找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明确职责分工, 分析重大隐患,实现“打一仗、进一步”的目的,全方位提升流 域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双方协商开展联合执法监管活动,对重大水系安 全和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联合挂牌督办,持续跟进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问题整改销号。在组织开展本系统水环境安全检查、排查工 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涉及其他方工作职责时,应及时向其他方通 报,协同进行整改处置。

第十八条 双方应强化应急预案协调衔接,重点推动双方应 急预案的基本要素、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内容相衔 接,避免预案之间相互矛盾,切实提高应急预案可行性。

第十九条 双方加强合作交流,积极推进县级生态环境和水 利部门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机制最终解释权归九江市德安生态环境局、德 安县水利局。

第二十一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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