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乡村振兴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4-1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196164

《德安县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 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4-10 07:59
打印
    关联导读:

  

  

  

  

  

  

  

  

  

于印发《德安县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党委、政府,彭山公益林场、向阳生态林场,县关部门,县直及驻

县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德安县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57

  

  

县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理办法(试行)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工作,根据《九江市

委组织部、九江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九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

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组字〔202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法。



第一章选派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要求,继续向脱贫村、“十五”乡村振兴重点帮

扶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向党组软弱涣散村、红色名村选派第一书记,县

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全县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工作。驻村工作队

队长负责制,驻村干部要服从队长的管理,每支工作队不少于3人,驻村工作队队长原

则上由第一书记兼任。


第二 选取部分综合实力较强的单位,推行“1+2”帮扶制,即1个单位安排2


个定点帮扶村,分别为驻村帮扶村和对帮扶村,驻村帮扶需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


队,对口帮扶负承担相应帮扶任务,提供资金、项目等支持。驻村第一书记和


作队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定点帮扶单位选派,县派定扶单位实有在编在岗30


人以上的,原则上至少选派3;15-29人的,原则上选派2;14人及以下的,原则上


选派不1人。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全县驻村干部选派管理、协调指导,


动工作、政策和责任落实。驻村干部派一般采取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


法,由派出单位党确定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定点帮扶单


派人员确有困难的,报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同意后,关乡镇统筹补齐,乡镇


原则上不单独选派驻村工作队。

条 定点帮扶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具备正常履

职身体条件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优先派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及有农村工作

经验或涉农方面专业的干部。其中驻村第一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具有1

年以上党龄和2年以上工作经历。县派单位驻村第一书记原则上是科级或科级后备

干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原则上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后备

干部;驻村工作队员应优先选派年轻党员干部。


条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驻村干部人选:

  

()政治素质不高,纪律观念淡漠的;

  

()身体状况不能胜任驻村工作的;

()近两年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单位、家庭事务较多,不能遵守驻村工作纪律的;


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 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乡镇党委领导和指导,聚焦“守底线、

抓发展、促振兴”,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开展工,做到帮办不代替、到位不越位、帮

扶不包干。主要职责:

  ()建强村党组织。重点围绕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动村干部、党员学

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推动加强村“两委建设、帮助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发展年轻党员,

吸引各类人  ;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  活,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二)推进强村富民。重点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乡村业,壮大村级集体经

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农村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等落地见效。  

    (三)提升治理水平。重点围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现代化、提升乡村

善治水平,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

村党组织对村各类组织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形成治理合力;推动规范村务运

行,完善村民自、村级议事决策、民主协商等制度机制;推动化解各类盾问

题,实行网格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

    (四)为民办事服务。重点围绕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密群干群关系,推动

落实党的惠民政策,经常联系走访群众,参与便民利民服务,解决群众“急难愁

盼”问题;加强对困难人群的关爱服务,经常嘘寒问暖,协调做好帮扶工作;推动

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以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巩固脱贫成果。聚焦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

重点人群,开展动态、全覆盖结对帮扶,常态化开展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脱

贫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回头看,落实教育、医疗、住房和安全饮水等政策,实

现问题动态清零。推动产业提档升级,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完善扶贫项

资产管护,确保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坚决防止模性返贫。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坚持分级管理,县委对全县驻村工作负领导责任继续保留驻村工作

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专职副职

记任组长,组织部长和分管乡村兴工作的政府副职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组织、

乡村振、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组织

部,办公室主任由组织部长兼任,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 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驻村第一书记会议,每月至少调度

1次驻村工作队在岗及工作情况,通过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报告、定期调度督

查,发现问题、整改不足,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第九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管理职责,乡镇党委书记要直接抓驻村第一书记

和工作队的管理。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村工作队队长会议,定期调度驻村工作队工作

情况。原则上要安排乡镇党委副书记抓好驻村考勤工作,注重运用现代信息化,及时掌

握驻村工作队在岗情况,建立健全考勤台账。

十条 定点帮扶单位要将帮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

跟踪服务管理,支持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开展工作。单位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驻

村工作汇报,每年到村调研不少于1次,了解驻村干部履职情况;领导每半年到村

指导不少于1次,帮助解决问题;统筹做好与定点(对口)帮扶村分类结对脱贫户的帮扶工

作。派出单位领导要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全身心

驻村帮扶工作。帮扶单位干部继续按照县委“4321”结对帮扶工作机制落实“一对一”结

对帮扶,切实做好防返贫措施。

一条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包括由乡镇补充的驻)要坚持吃住在村

工作日原则上应在村工作,每季度在工作时间(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不少于50天。

驻村期间原事关系不变,各项待遇不减;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驻村,不干部职

数,一般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不承担原单位工,确保能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

  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外出报备、纪律约束等常管理制度,推动驻村

干部沉在村里实干。驻村第一书记和工队员驻村期间,因公出差、开会培训和因病因事

等需离开派驻的,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因病因事请假3()以内由乡镇党委准,请

4-7()由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请假8()以上由县驻村工作领导小

组批准;请假15()以上,派出单位要安排符合条件人员接替工作或视情况调整人员,

确保驻村工作不受影响。所有请假均须同时向派出单位备案;假期后,要及时向

准假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请销假情况记录备。因驻村帮扶工作需要外出联系工

作的,须向乡村两级报备。派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要临时召集驻村干部安排工作的,

必须征得乡镇党委同意,并报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驻村工队每季度应向

乡镇党委、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和派出单位汇报1次工作,突发重大情况要及时报

告。

第十三条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任期一般为2年,到期换,压茬交接。驻村

干部无正当理由,中途不得调整。对任期已满、个人提出调整申请且经单位同意的,或

因岗位调整、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派出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请、明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提出符合条件的接替人选,经派乡镇党委、县驻村工作领

导小组逐级审核同意,方可进行调整。经审核同意前不得擅自更换驻村干部。


四章考核督查

第十四条 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驻村干部进行考核期满考核,主

要考核在岗履职、完成目标、工作实绩及群可度等情况,乡镇党委负责提供驻

村干部考勤情况及工作表现情况;对驻村工作队,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工作纪律、争

资争等情况。对口帮扶工作,主要考核单位提供项目资金、争资争、工作落实、帮

扶成效等情况。其中省、市两级选派的驻村干,由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派

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展考核,并报省市委组织部、省市乡村振兴局审定

十五条 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等同于在派出单位的年考核等次,由县驻村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送派出单位备案,并记入个人档案;对县派驻村干部的考核,由

乡镇提出考核见,优秀等次按照驻村干部总数的30%确定,不占派出单位指标。乡

镇选派的驻村干部,可参照执行


十六条 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驻村干部,在评先评优、拔使用、晋升职级、


评聘职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充分利用种新媒体,大力宣传驻村干部先进典型,营


造担当作为、干事业的良好氛围。

十七条 实行“双考核”“双问责”。驻村工作队年度考核果等同于派出单位的

年度定点帮扶成效,纳入派出单位领导班年度考核和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把驻村第

一书记和工作队工情况,作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

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驻村帮扶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后果的,既要追究驻村

干部责任,又要追究派出单位及相关领导责任。市级以上明察暗访、督查检查发现一次

无故脱岗的,予通报;发现两次以上无故脱岗的,予以“召回”。村级资金项目管理不

到位,被纪检监察部门问责的,启动“双问责”机制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省、

市驻县单位对驻村工作落实不力的,县委组织部联合县乡村振兴局约谈第一书

记,问题严重的,将关问题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乡村振兴局。

  十八条 要把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村振兴督查的重

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督查。市委组织部、市乡村振兴局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随机

督查,县委组织部和县乡村振兴局月针对驻村干部在岗、政策业务及群众满意

度等情况,开至少1次随机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要见人见事见单位,向派出

单位、驻村工作队、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督查结果,督抓好问题整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驻村干部,必须“召回”:

()驻村时间不能保证,工作不能与原单位脱钩的;

()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工作的;

()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群众不认可的;

()无正当理由不在岗且不改正的;

()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当地乡镇党委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其他应当“召回”情形的。

第二条 乡镇党委要针对第十一、十二条执行中的问题,驻村干部负面

清单报告制度,并及时如实上报县驻村工作领组。县委组织部、县乡村

振兴局负责督促派出单位对照负面清单抓好问题整改。对需要“召回”的人员

由乡镇党委提出,经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督

出单位“召回”,并重新选派接替人员。


第五章工作保障

二十一条 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派出单位做后盾、驻干部当先锋”要求,实

行派出单位与帮扶村项目、资金、责任三个捆绑”。定点帮扶单位要发挥部门优势,

积极落实各类帮措施,支持定点帮扶村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驻村工作年度

经费、驻村干部生活补助、交通补助、通信补贴、健康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

费报销等政策。

    第二十二条 派出单位要落实各种帮扶措施,每年给予驻村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

经费,经费须进所驻村财务账户,主用于驻村帮扶工作队租用房屋、水电、取暖、

购置办公用品、文稿印刷、订阅报刊等工作生活费用支出,不能用作村级组活动经

费,不得用于驻村工作队员交通费、燃油费、伙食费买蔬菜、米面油等支出,

同时派出单位每年提供帮扶村不少2万元的帮扶资金;驻村期间,可利用公用经

费,参照《德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德财字(2018)50)件中35

/天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实际天数给予驻村干部生补助,如乡镇安排工作餐的,

不得领取该补助。生活补助按实驻村天数计发,凭乡镇、村联合盖章的考勤表,

由派出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发放。每月往返四趟所驻村实际发生的交通费,0.70

/公里(距离按派出单位到所驻村的里程数)的标准给驻村干部交通补助,不得

报销过路过桥等费用;新选派驻村购买生活必需品,按照1000/人的标准,凭

发票报销。每年安排驻村干部体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干部驻村期间的医

疗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未享受单位通信补贴的驻村干部,可参照同级机

关事业单位通信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定期发放。驻村干部按照规定落实带薪休

假制度。


第二三条 加强培训指导,帮助驻村干部掌握工作方法,熟悉业务知识,提高


工作能力。每年县级要对全县驻村干部(市选派驻村干部)至少组织1次全员轮


训,提升驻村干部帮扶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帮扶工作有效做法、成功经验


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强化纪律约束,促进驻村干部和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对履行

职责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失职失责等造成恶劣影响

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驻村干部因本人主观原因导致被“召回”的,情予以通报、诫


勉、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备干部资格,3年内不得提拔


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不重视选派驻村工作、不按规定实行驻村干部工作与派出单位


脱钩、落实责任和帮扶措施不到位的派出单位,由县委、县政府分管县领导约谈


其主要领导。约谈后仍改不到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驻村干部、派出单位相


关领导进行“双问责”。驻村干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派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


先评优资格。


十八条 乡镇党委对驻村帮扶工作支持不力、不及时如实上报驻村干部问题


的,村“两委”干部不支持不配合驻部工作的,视情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


责。


第七章附则

二十九条 对“十四五”县定乡村振兴重点村、有脱贫人口的“五类村”(脱贫

村、易地搬迁安置点所在村(社区)织软弱涣散村、“十四五”省定乡村振兴重

点村、省市红色名)以外的村,由所在乡镇安排乡镇干部组建村级乡村振兴

组,明确组长和组员,每组不少于2人,具体开展乡村振兴指导,工作范围可以1

村或多村,工作组可以兼顾其他工


三十条 本办法由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解释。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全县驻村第一书记和贫困村驻村工作队工作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