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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彭山公益林场、向阳生态林场,县委有关部门,县直及驻
县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德安县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安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5月7日
德安县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根据《九江市
委组织部、九江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九江市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
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组字〔202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一章选派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要求,继续向脱贫村、“十四五”乡村振兴重点帮
扶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红色名村选派第一书记,县
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全县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工作。驻村工作队实行
队长负责制,驻村干部要服从队长的管理,每支工作队不少于3人,驻村工作队队长原
则上由第一书记兼任。
第二条 选取部分综合实力较强的单位,推行“1+2”帮扶机制,即1个单位安排2
个定点帮扶村,分别为驻村帮扶村和对口帮扶村,驻村帮扶需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
队,对口帮扶负责承担相应帮扶任务,提供资金、项目等支持。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
作队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定点帮扶单位选派,县派定点帮扶单位实有在编在岗30
人以上的,原则上至少选派3人;15-29人的,原则上选派2人;14人及以下的,原则上
选派不少于1人。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全县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协调指导,
推动工作、政策和责任落实。驻村干部选派一般采取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
法,由派出单位党组织确定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定点帮扶单位选
派人员确有困难的,报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同意后,由相关乡镇统筹补齐,乡镇
原则上不单独选派驻村工作队。
第四条 定点帮扶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具备正常履
职身体条件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优先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及有农村工作
经验或涉农方面专业特长的干部。其中驻村第一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具有1
年以上党龄和2年以上工作经历。县派单位驻村第一书记原则上是科级或科级后备
干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原则上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后备
干部;驻村工作队员应优先选派优秀年轻党员干部。
第五条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驻村干部人选:
(一)政治素质不高,纪律观念淡漠的;
(二)身体状况不能胜任驻村工作的;
(三)近两年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四)单位、家庭事务较多,不能遵守驻村工作纪律的;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乡镇党委领导和指导下,聚焦“守底线、
抓发展、促振兴”,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开展工作,做到帮办不代替、到位不越位、帮
扶不包干。主要职责:
(一)建强村党组织。重点围绕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推动村干部、党员学
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推动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帮助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发展年轻党员,
吸引各类人 才;推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 活,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二)推进强村富民。重点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乡村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
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农村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等落地见效。
(三)提升治理水平。重点围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乡村
善治水平,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
村党组织对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形成治理合力;推动规范村务运
行,完善村民自治、村级议事决策、民主协商等制度机制;推动化解各类矛盾问
题,实行网格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为民办事服务。重点围绕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
落实党的惠民政策,经常联系走访群众,参与便民利民服务,解决群众“急难愁
盼”问题;加强对困难人群的关爱服务,经常嘘寒问暖,协调做好帮扶工作;推动
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以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五)巩固脱贫成果。聚焦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
重点人群,开展动态、全覆盖结对帮扶,常态化开展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脱
贫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回头看,落实教育、医疗、住房和安全饮水等政策,实
现问题动态清零。推动产业提档升级,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完善扶贫项目
资产管护,确保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坚决防止规模性返贫。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坚持分级管理,县委对全县驻村工作负领导责任,继续保留驻村工作
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专职副职
记任组长,组织部长和分管乡村振兴工作的政府副职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组织、
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
部,办公室主任由组织部长兼任,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 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驻村第一书记会议,每月至少调度
1次驻村工作队在岗及工作情况,通过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报告、定期调度督
查,发现问题、整改不足,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第九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管理职责,乡镇党委书记要直接抓驻村第一书记
和工作队的管理。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定期调度驻村工作队工作
情况。原则上要安排乡镇党委副书记抓好驻村考勤工作,注重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及时掌
握驻村工作队在岗情况,建立健全考勤台账。
第十条 定点帮扶单位要将帮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
跟踪服务管理,支持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开展工作。单位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驻
村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到村调研不少于1次,了解驻村干部履职情况;分管领导每半年到村
指导不少于1次,帮助解决问题;统筹做好与定点(对口)帮扶村分类结对脱贫户的帮扶工
作。派出单位领导要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全身心投入
驻村帮扶工作。帮扶单位干部继续按照县委“4321”结对帮扶工作机制落实“一对一”结
对帮扶,切实做好防返贫措施。
第十一条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包括由乡镇补充的驻村干部)要坚持吃住在村
工作日原则上应在村工作,每季度在村工作时间(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不少于50天。
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不变,各项待遇不减;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驻村,不占村干部职
数,一般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不承担原单位工作,确保能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外出报备、纪律约束等日常管理制度,推动驻村
干部沉在村里实干。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期间,因公出差、开会培训和因病因事
等需离开派驻的,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因病因事请假3天(含)以内由乡镇党委批准,请
假4-7天(含)由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请假8天(含)以上由县驻村工作领导小
组批准;请假15天(含)以上,派出单位要安排符合条件人员接替工作或视情况调整人员,
确保驻村工作不受影响。所有请假均须同时向派出单位备案;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
准假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因驻村帮扶工作需要外出联系工
作的,须向乡村两级报备。派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要临时召集驻村干部安排工作的,
必须征得乡镇党委同意,并报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驻村工作队每季度应向
乡镇党委、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和派出单位至少汇报1次工作,突发重大情况要及时报
告。
第十三条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任期一般为2年,到期轮换,压茬交接。驻村
干部无正当理由,中途不得调整。对任期已满、个人提出调整申请且经单位同意的,或
因岗位调整、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派出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提出符合条件的接替人选,经派驻乡镇党委、县驻村工作领
导小组逐级审核同意,方可进行调整。未经审核同意前不得擅自更换驻村干部。
第四章考核督查
第十四条 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驻村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主
要考核在岗履职、完成目标、工作实绩及群众认可度等情况,乡镇党委负责提供驻
村干部考勤情况及工作表现情况;对驻村工作队,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工作纪律、争
资争项等情况。对口帮扶工作,主要考核单位提供项目资金、争资争项、工作落实、帮
扶成效等情况。其中省、市两级选派的驻村干部,由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派
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展考核,并报省市委组织部、省市乡村振兴局审定。
第十五条 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等同于在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县驻村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送派出单位备案,并记入个人档案;对县派驻村干部的考核,由
乡镇提出考核意见,优秀等次按照驻村干部总数的30%确定,不占派出单位指标。乡
镇选派的驻村干部,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驻村干部,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晋升职级、
评聘职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大力宣传驻村干部先进典型,营
造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实行“双考核”“双问责”。驻村工作队年度考核结果等同于派出单位的
年度定点帮扶成效,纳入派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把驻村第
一书记和工作队工作情况,作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
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驻村帮扶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要追究驻村
干部责任,又要追究派出单位及相关领导责任。市级以上明察暗访、督查检查发现一次
无故脱岗的,给予通报;发现两次以上无故脱岗的,予以“召回”。村级资金项目管理不
到位,被纪检监察部门问责的,启动“双问责”机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省、
市驻县单位对驻村工作落实不力的,由县委组织部联合县乡村振兴局约谈第一书
记,问题严重的,将有关问题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乡村振兴局。
第十八条 要把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在岗履职情况作为乡村振兴督查的重
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督查。市委组织部、市乡村振兴局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随机
督查,县委组织部和县乡村振兴局每月针对驻村干部在岗、政策业务及群众满意
度等情况,开展至少1次随机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要见人见事见单位,向派出
单位、驻村工作队、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督查结果,督促抓好问题整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驻村干部,必须“召回”:
(一)驻村时间不能保证,工作不能与原单位脱钩的;
(二)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群众不认可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岗且不改正的;
(五)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六)当地乡镇党委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七)其他应当“召回”情形的。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要针对第十一、十二条执行中的问题,建立驻村干部负面
清单报告制度,并及时如实上报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委组织部、县乡村
振兴局负责督促派出单位对照负面清单抓好问题整改。对需要“召回”的人员
由乡镇党委提出,经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督促派
出单位“召回”,并重新选派接替人员。
第五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派出单位做后盾、驻村干部当先锋”要求,实
行派出单位与帮扶村项目、资金、责任“三个捆绑”。定点帮扶单位要发挥部门优势,
积极落实各类帮扶措施,支持定点帮扶村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驻村工作队年度
经费、驻村干部生活补助、交通补助、通信补贴、健康体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
费报销等政策。
第二十二条 派出单位要落实各种帮扶措施,每年给予驻村干部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
经费,经费须进所驻村财务账户,主要用于驻村帮扶工作队租用房屋、水电、取暖、
购置办公用品、文稿印刷、订阅报刊等工作生活费用支出,不能用作村级组织活动经
费,不得用于驻村工作队员交通费、燃油费、伙食费及购买蔬菜、米面油等支出,
同时派出单位每年提供帮扶村不少于2万元的帮扶资金;驻村期间,可利用公用经
费,参照《德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德财字(2018)50号)文件中35
元/天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实际天数给予驻村干部生活补助,如乡镇安排工作餐的,
不得领取该补助。生活补助按实际驻村天数计发,凭乡镇、村联合盖章的考勤表,
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发放。每月往返四趟所驻村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按0.70
元/公里(距离按派出单位到所驻村的里程数)的标准给予驻村干部交通补助,不得
报销过路过桥等费用;新选派驻村人员购买生活必需品,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凭
发票报销。每年安排驻村干部体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干部驻村期间的医
疗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未享受单位通信补贴的驻村干部,可参照同级机
关事业单位通信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定期发放。驻村干部按照规定落实带薪休
假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培训指导,帮助驻村干部掌握工作方法,熟悉业务知识,提高
工作能力。每年县级要对全县驻村干部(含省、市选派驻村干部)至少组织1次全员轮
训,提升驻村干部帮扶工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帮扶工作有效做法、成功经验
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强化纪律约束,促进驻村干部和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对履行
职责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失职失责等造成恶劣影响
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驻村干部因本人主观原因导致被“召回”的,视情予以通报、诫
勉、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3年内不得提拔
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不重视选派驻村工作、不按规定实行驻村干部工作与派出单位
脱钩、落实责任和帮扶措施不到位的派出单位,由县委、县政府分管县领导约谈
其主要领导。约谈后仍改不到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驻村干部、派出单位相
关领导进行“双问责”。驻村干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派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
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乡镇党委对驻村帮扶工作支持不力、不及时如实上报驻村干部问题
的,村“两委”干部不支持不配合驻村干部工作的,视情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
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十四五”县定乡村振兴重点村、有脱贫人口的“五类村”(脱贫
村、易地搬迁安置点所在村(社区)、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十四五”省定乡村振兴重
点村、省市红色名村)以外的村,由所在乡镇安排乡镇干部组建村级乡村振兴工作
组,明确组长和组员,每组不少于2人,具体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指导,工作范围可以1
村或多村,工作组可以兼顾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全县驻村第一书记和贫困村驻村工作队工作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