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环境保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7-2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198134

德安县秸秆禁烧工作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7-25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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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秸秆禁烧工作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县秸秆禁烧工作,遏制秸秆焚烧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九江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及奖罚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一条管理办法

(一)管理对象:全县15个乡(镇、场)。

(二)管理内容:各乡(镇、场)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环境违法行为。

(三)管理时限:2022年自6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时限,之后以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时限。

(四)管理方式:1.无人机巡航拍摄县环委会办公室每月不定期组织一次对15个乡(镇、场)进行无人机航拍,监控秸秆焚烧情况,及时通报火点数量和排位情况。2.高空瞭望远程抓拍。县大气指挥中心24小时远程监控已覆盖乡(镇、场)的秸秆焚烧情况,每月统计一次火点数量和处置情况,暂未覆盖的乡(镇、场)年底考核时这项按均值得分。3.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排位。县大气指挥中心每月统计一次13个乡(镇)空气自动站的PM2.5 均值和优良天数,及时公布数据和排位情况。彭山公益林场和向阳山生态林场因未建空气自动监测站,年底考核时这项按均值得分。

第二条 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全县15个乡(镇、场)。

(二)考核内容:各乡(镇、场)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环境违法行为的管控成效,以火点(黑斑)数、处置率、PM2.5 均值和优良天数进行量化考核。

(三)考核时限:2022年自6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时限,之后以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时限。

(四)考核方式:通过无人机航拍、高空瞭望系统抓拍、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采用等方式,对各乡(镇、场)露天焚烧火点(黑斑)数、处置率、PM2.5 均值和优良天数进行量化考核。火点(黑斑)数依据无人机航拍图片和GPS定位数据及现场检查发现的数量予以认定,省、市通报的火点(黑斑)数一并统计在内。

(五)争议核定:县环委会办公室在公开通报前,须及时对相关乡(镇、场)定向通报火点(黑斑)监测情况。针对确实存疑的火点(黑斑)或处于飞地、插花地、边界压线地的火点(黑斑)归属争议,相关乡(镇、场)须在收到定向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负责举证,县环委会办公室受理复核并及时核定。

第三条 奖惩办法

(一)奖惩资金:奖惩资金共计 190万元/年,由县财政出资 50 万元/年作为县级财政奖补资金,15个乡(镇、场)出资 140万元/年作为备罚金[其中乡(镇)各10 万元,彭山公益林场、向阳山生态林场各 5 万元],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

(二)奖罚方法对年度内未发现火点(黑斑)的乡(镇、场),不予扣罚其备罚金,并按一定标准予以奖补;对年度内发现火点(黑斑)的乡(镇、场)按1万元/个的标准扣罚其备罚金( 已发现的火点与该火点焚烧形成的黑斑不重复计算),直至该乡(镇、场)的备罚金扣完为止。所扣罚的备罚金专项用于年度内未发现火点(黑斑)乡(镇、场)的奖补。

(三)奖补标准对年度内未发现火点(黑斑)的乡(镇、场)实施奖补,奖补金额=所扣减的备罚金/应奖补乡(镇、场)个数。

(四)资金清算县财政局根据县环委会办公室提供的考核结果,次年1月底前通过上下级结算方式对各乡(镇、场)奖罚资金进行清算。

(五)资金管理县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县高空瞭望系统建设,具体由县环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各乡(镇、场)的奖补资金须专款专用,用于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的相关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教育、督查巡查、秸秆综合利用等),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与秸秆禁烧工作无关的支出,具体由各乡(镇、场)结合实际规范管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问责办法

1.全年被省生态环境厅通报1个及以上火点,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乡(镇、场)主要领导,在县环委会全体会议上作表态发言,同时取消该乡(镇、场)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评先资格。

2.全年被市生态环境局通报2个及以上火点,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乡(镇、场)主要领导,在县环委会全体会议上作表态发言,同时取消该乡(镇、场)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评先资格。

3.全年被县环委会办公室通过无人机巡航及现场巡查发现20个及以上火点,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乡(镇、场)主要领导,县环委会办公室发文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乡(镇、场)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评先资格。

4.全年被县环委会办公室通过无人机巡航及现场巡查发现10个及以上火点,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乡(镇、场)主要领导,县环委会办公室发文通报批评。

 附则

1.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县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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