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依据:《九江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九府发〔2001〕17号)
政策标准:每月按德安县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金时间可在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对象:失业保险参保失业人员
责任股室:县就业中心失业保险股
咨询方式:0792-4331365
申报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报材料: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2.就业中心失业保险股受理审核3.资金申拨4.资金打入个人社保卡账户5.办结
线下办理地址:
德安县就业中心失业保险股(县政务服务中心1009室 东风路3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