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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公益林场,向阳山生态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发〔2020〕5号)、《九江市农业农村局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九农字〔2020〕4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现就全县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
一、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诸多部门。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把握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一户的认定不能仅看户口簿,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要严防离婚分户而又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变相“一户多宅”现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二)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害损毁需要重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把握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原则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及时受理、限时审批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总量控制
1.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德安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2.县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再批准农民自建房(集中居住点及规划上保留的密集村庄除外),规划控制区内农民建房从严审批、总量控制。规划区范围内危旧房原则上以加固、维修为主,如确属无法维修加固的D类危房(由县住建部门鉴定),其土地、房屋由县政府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补偿后统一储备。低保户、特困户(经本人申请报批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二)一户一宅、节约用地
1.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每户自建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2.县规划区内农民建房一律安排到集中居住点。规划区外鼓励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聚集,有条件的乡镇应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点。
3.农民建房必须采用推荐的户型风格,每个安置点(村庄)户型风格要基本一致。积极引导农民到集镇、中心村建房,形成风格统一、整齐美观的农民集中居住点。
(三)属地管理、疏堵结合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2.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3.子女已申请建房,父母单独立户申请建房的;
4.在拆迁中已享受过拆一还一方式安置住宅的(包括实行了市场价货币补偿的);
5.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6.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的;
7.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四、规范农村宅基地乡村组三级审核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组集体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小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盖小组集体经济合作社章);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原址改建、扩建房屋以及拆旧异地建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二)村组审核。农户所在小组集体经济合作社收到申请后,提交小组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小组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查通过的,审查结果在本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讨论会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受理窗口。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批。各乡(镇)受理窗口收到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乡(镇)组织农业农村综合办公室、储备利用分中心及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组织本乡(镇)农业农村综合办公室、储备利用分中心等相关部门联审联办,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2.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由乡(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乡(镇)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可向所属的乡(镇)申请免费放样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本乡(镇)农业农村综合办公室、储备利用分中心等部门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
4.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所在的乡(镇)申请竣工验收。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房的,原用地批准书失效。各乡(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建房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提出验收意见。
5.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类存档。对本通知中的附件1-6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实行专柜存放。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核查验收到场“三到场”要求。
彭山公益林场、向阳山生态林场农民建房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移交宝塔乡人民政府管理。
五、建立巡防机制,严格执法
(一)村委会负责一级巡查防控。建立日常巡查和村民小组信息员每日报告制度;对违法违规建设做到当天发现,并责成当事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当天报告乡(镇)分管领导;积极协助乡(镇)综合执法中队开展执法活动;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二)乡镇负责二级巡查防控。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乡镇政府积极认领《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中第48项和第83项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对农民建房进行全天候不间断巡查监管,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确保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在萌芽状态得以有效遏制。对超出乡镇政府宅基地管理或规划执法权限的,依照职责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移交。
六、县级备案与监管
各乡(镇)要及时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复印件)、各乡(镇)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联)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建立工作台帐。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成立联合巡查组,不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
七、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各乡(镇)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指导监督,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整合人力资源、健全工作机构,认领《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中第48项和第83项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完善审批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深化乡镇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部署,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示办理流程和申报要素,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农业农村综合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组村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储备利用分中心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方面的,要同时征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电力、应急、卫健、通信等部门意见。规划控制区内的乡镇(宝塔乡、河东乡、丰林镇,彭山公益林场、向阳山生态林场)联审联批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联审联批,乡镇依据联审联批会议纪要进行审批。
(三)推进组织实施。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落地落实。要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要规范申报材料和工作流程。要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借机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确保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办字〔2016〕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农村建设村民活动中心(集体)由所在乡(镇)审批,参照本通知实施。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备案操作流程图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岁 岁 | 联系电话 |  | ||||||||||||||||||
| 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 |  |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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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 地址 |  |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 西至: 北至: |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 小组集体经济合作社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30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4.批准建房后开工放地基时一定要通知乡镇、村委会人员前来放线才能开工建设。0792-4550020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  |  |  |  |  |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 西至: 北至: |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2 | |||||||
|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其他部门 意见 |  | |||||||||||
| 乡镇农业农村综合办公室 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
附件4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
|  | |
| 建设单位(个人) |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建 设 位 置 |  | 
| 建 设 规 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附 件5
件5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 申请户主 |  | 身份证号 |  |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 |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 |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 验收单 位意见 | 乡镇农业农村综合办公室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