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城乡综合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0-1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8597

德安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0-1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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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导读: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县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2.4现场指挥机构


2.5工作指导组


2.6专家组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3.2监测


3.3预警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应对


4.4响应级别


4.5信息发布


4.6特殊情况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总结评估


5.4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技术支持保障


6.4资金保障


6.5通信与信息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医疗卫生保障


6.8生活与避难场所保障


6.9社会动员保障


6.10治安维护


7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预案修订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8.2名词术语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9.2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健全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九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德安县内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场)、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县有关部门与其他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预防为主,防范在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5)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

2组织指挥体系

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县政府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

总指挥:县长

副总指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教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港口航运管理局、县水利局、梓坊水文站、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银保监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德安车务段、县供电公司、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长运公司、通信运营商。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领导、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县安委会与各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沟通,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4)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

(5)启动或终止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6)必要时协调驻浔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8)协助国家、省、市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9)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其他重大事项。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订、修订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3)组织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

(4)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研判提出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

(5)协助县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7)收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报送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情况;

(8)加强与事发属地沟通协调,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必要时派出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救援;

(9)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有关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1)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2)县委网信中心:组织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县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调度处理和上报;督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应急资源;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有关技术交流、指导和协作联动;负责事故现场地震监测、预报、预警,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负责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承担因地质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4)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督促指导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修订和演练工作;组织长输管道事故信息接收、核查、上报;协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协调事故应急处置期间油气长输管道保供工作;依法参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调电力企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5)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协调中小学校(含职业学校)实验室和校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含职业学校)、幼儿园做好校园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各类体育俱乐部等场所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基地、设施建设和比赛现场事故信息报告;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

(6)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指导民爆物品、船舶修造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事故信息接收、核查、上报,协调军工、民爆物品、船舶修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军工、民爆物品、船舶修造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公众通信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等工作;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7)县公安局:组织制订、修订爆破及大型焰火燃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督促检查相关作业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组织事故信息接收、核查、上报;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爆破及大型焰火燃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针对道路运输事故,组织制订、修订部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参与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人员疏散、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

(8)民政局:配合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协调养老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9)县司法局:针对戒毒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组织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事故信息接收、核查、上报;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与善后所需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

(10)县财政局: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统筹协调落实相关经费;会同有关单位参与县出资监管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县出资监管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1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以及对应急救援工作中负伤或牺牲的个人给予抚恤。

(1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参与因超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引发矿山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3)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组织制订、修订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责任调查;指导协调乡(镇、场)、高新区管委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1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镇燃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订、修订部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时城镇燃气的供应。

(15)县交通运输局:针对职责范围内公路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订、修订部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组织事故信息收集、核查、上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6)县港口航运管理局:针对港口和职责范围内水运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订、修订部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组织事故信息接收、核查、上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指导水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协调水上安全监管、防污染监管、水上搜寻救助、海事行政执法、长江干线上通信管理等工作。

(17)县水利局:组织制订、修订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组织事故信息接收、核查、上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河流、水库的险情、泄洪等信息。

(18)梓坊水文站: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水、雨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承担发布洪水、枯水水情预警。

(19)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制订、修订农机、渔业等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事故信息接收、核查、上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针对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组织事故信息接收、核查、上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0)县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商贸服务行业企业制订、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时便捷类生活必需品以及汽、柴油的供应;协调快递物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

(21)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组织制订、修订旅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督促相关单位制订、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事故信息接收、核查、上报;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及新媒体机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

(22)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督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协调调派专家团队,开展事故伤病员救治并做好相关人员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调派县级资源力量指导援助,协同交通部门及时、安全转运伤员。

(23)县林业局:督促各乡(镇、场)做好林业企业制订、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修订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督促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组织事故信息接收、核查、上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25)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指导系统内烟花爆竹、农资流通领域和直属单位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督促系统内单位做好事故信息报告;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26)县银保监局:依法依规对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死亡人员保险理赔和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工作。

(27)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制订、修订灭火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订、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现场扑救和组织指挥;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28)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分析工作;参与气球施放、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做好相关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等工作。

(29)县总工会: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0)县妇联: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1)德安车务段:组织制订、修订铁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事故信息接收、核查、上报,参与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2)县供电公司:组织制订、修订电力供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事故信息接收、核查、上报,参与有关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33)武装部:根据县指挥部的申请,负责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4)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同时,协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

(35)县长运公司:组织协调运送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负责航空器的安全运行保障。

(36)通信运营商: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信运营商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协作,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能。

2.3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设立乡(镇、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场)应当明确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并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2.4现场指挥机构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县领导或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类别确定应急处置牵头部门

参加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传达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协调、服务各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调度全县医疗卫生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等。

(3)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或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

参加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装部、德安武警中队、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掌握事故动态,做好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侦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等工作。

(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港口航运管理局、德安武警中队、事发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5)现场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梓坊水文站、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事发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环境污染区域范围, 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对现场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并协助属地对现场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事故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参加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事发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根据县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组织开展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通信和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参加单位: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梓坊水文站、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德安车务段、县供电公司、事发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需求,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8)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

参加单位:事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和受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5工作指导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事故应急处置主要牵头部门可派出工作指导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指导组赴现场,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批示和工作要求,了解掌握事件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核查核实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2.6专家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吸收专家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同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对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内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2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集到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的征兆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3.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可能波及的地区(含非本县行政区域范围)通报。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报警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传递预警信息。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发生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值班等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县安委会办公室设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792-4666862。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所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时通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接收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立即核实,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对接到的信息通报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事故信息可越级上报。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人员伤亡和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提供事发单位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应对、属地为主的原则,乡(镇、场)、高新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4.3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乡(镇、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

4.4响应级别

县级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4.4.1级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1)乡(镇、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县政府(县指挥部)提供支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其他需要启动县级四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研判提出启动县级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指挥部决定启动,具体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指导协调。

2.响应措施。

在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由事发地乡(镇、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属地政府沟通协调,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派出工作指导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需求给予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4.2级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1)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启动县级三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研判提出启动县级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启动县级三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以县指挥部的名义宣布启动,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并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

2.响应措施。

县级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设立后方指挥部,统筹协调应急救援及保障工作;

(2)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需要,成立县级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3)政府领导带领部门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事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迅速开展行动;

(4)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5)加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6)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救援支持;

(7)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8)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9)及时、统一发布事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10)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4.4.3级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1)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启动县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研判提出启动县级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启动县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以县指挥部的名义宣布启动,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由其组织指挥,并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

2.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在做好县级三级应急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市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4.4级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1)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启动县级一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研判提出启动县级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启动县级一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以县指挥部的名义宣布启动,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由其组织指挥,并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

2.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在做好县级三级应急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国家、省、市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5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原因、事故等级、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发生跨县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向邻县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市安委办,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乡(镇)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当地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6特殊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关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外侨办按规定渠道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4.7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响应终止。县级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县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场)、高新区管委会和事发单位负责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和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工作。

5.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5.3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

5.4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县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超出本地、本单位职责和权限能力范围的,请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6应急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全县应急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等组成。必要时,请求驻县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6.2物资装备保障

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掌握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及时储备或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各乡(镇、场)、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技术支持保障

县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事发地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落实。

6.5通信与信息保障

工信、文广新旅等有关部门及各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信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会同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组织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落实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工作机制,确保车辆、物资、装备、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7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8生活与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9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10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原则上,县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上述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2预案修订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预案运用和应急演练等情况,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及时修订预案。各乡(镇、场)、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级。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活动)中突然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对全市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和损失,有社会影响的意外事件。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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