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城乡综合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7-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196472

《吴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7-24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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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吴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吴山镇何铺村集镇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吴山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德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运作模式、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规范运作,承诺诚实守信,坚守公益性宗旨,遵守非营利性规范。

第十条本单位为了社会公益目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医疗、文化活动的事业单位,正股级规格,9人编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及业务范围是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统一授权,以乡镇名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主要负责辖区内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镇管理、应急处突、市场秩序、食药监管、农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并接受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举办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监督本单位运行;()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张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十九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张建同志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向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公开单位章程、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决策及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干部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二十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或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应当由(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在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本单位自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二十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剩余资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审批机关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20720日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  本章程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事业单位公章:                      举办单位公章:

2020722                     2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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