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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和使用监管原则 答: 企业计提、专账管理、政府监管、专款专用
问: 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计算方法 答: "直接销售原矿的:
季度计提基金额=季度原矿销售收入*矿种系数*开采系数
非直接销售原矿的:
季度计提基金额=季度原矿销售收入*70%*矿种系数*开采系数"
问: 绿色矿山的概念 答: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拢动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问: 绿色矿山级别有几种 答: 绿色矿山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按程序纳入各级绿色矿山名录管理
问: 绿色矿山建设的先决条件 答: "(1)《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合法有效;(2)按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竣工验收;
(3)按规定设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
(4)截至申报绿色矿山之日前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5)按要求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6)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不少于3年;(7)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政策允许的矿种除外。"
问: 采矿权新立申请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需准备以下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
3、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或单独编制并经审查通过的以上三个方案
4、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
6、缴清采矿权价款票据(应为盖有国库章的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分期缴纳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分期缴纳的批复。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8、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
9、工商营业执照
10、占用储量登记书
11、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
12、在预留期内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复印件(招拍挂竞得人不需提交)
13、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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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采矿权变更申请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需准备以下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详查以上储量地质(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3、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或单独编制并经审查通过的以上三个方案
4、环保部门的意见
5、工商营业执照
6、占用储量登记书
7、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
8、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原件)
9、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材料
10、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问: 采矿权延续申请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需准备以下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矿山保有储量证明材料
4、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材料
5、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原件)
6、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
7、是否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的情况说明
8、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问: 采矿权注销申请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需准备以下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3、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直角坐标系)
4、矿山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等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
5、采矿权人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相关税费缴清证明
6、采矿许可证(原件)
7、停办(关闭)矿山残留储量登记书
8、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问: 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 答: "持有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于次年3月底前,登录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完成上年度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工作。步骤:
1、登录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2、点击矿业权人登录;
3、输入营业执照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输入密码号及验证码进入矿业权人填报主界面;
4、点击进行入年度信息报表;
5、按实际情况完成上年度勘查、开采信息的填报,并保存;
6、核对所填内容无误后,予以公示。 (如果矿业权人忘记登录密码,可到自然资源局勘查开发相关股室完成登录手机及密码的变更) "
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答: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格式参考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模板,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2.项目建设依据;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4.项目涉及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管辖区域)或敏感事项(涉及社会安全、环境风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5.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意见;6、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外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专家审查意见及评估成果归档凭证);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7.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问: 哪些情形才可以实施征收?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问: 什么是国土空间规划? 答: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问: 什么是“三区三线”? 答: “三区三线”是根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空间,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
问: 土地现状调查需查明什么? 答: 土地现状调查需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问: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问: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 答: 第一,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第二,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第三,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问: 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 第一步,申请。登记程序的启动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第二步,受理。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初步审查。第三步,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为了最终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第四步,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及时将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第五步,颁证。
问: 哪些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由登记申请人共同提出。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主要是为不动产权利交易服务的,是交易双方关于权利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这就首先要求双方就权利变动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而这种意思表示的一致在登记程序中就体现为共同申请。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予、抵押等,这些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应当共同申请。
问: 在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在以上情况下,登记申请事项存在根本性缺陷或者登记申请时不存在补救的可能,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问: 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问: 什么是预告登记 答: 预告登记,主要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登记的实现。
问: 土地权属来源是什么意思 答: 指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依法最初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方式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产生过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通过“征收”、“划拨”、“出让”、“转让”等法律程序。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是通过“集体土地内部划拨”而取得。
问: 什么是抵押权顺位登记 答: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问: 什么是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答: 不动产登记的新模式,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多部门共享,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推动不动产登记实体大厅向网上大厅的延伸,把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结合起来,线上线下互补、融合发展。
问: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答: 不需要。原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但2016年1月1日后办理买卖、变更、转移等过户手续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问: 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 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答: 一是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问: 划拨土地如何转为出让土地 答: 划拨土地是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