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流程

德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流程图

立项
报请立项:
1.市政府各部门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报请市政府立项;2.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提出立项建议。
提交相关材料:
1.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2.起草单位和相关单位;3.已起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提交文本。
制定立项计划:
1.市政府法制办对报请立项的申请进行汇总;2.征求各方意见;3.拟订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4.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起草
起草部门:
1.市政府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2.市政府法制办也可以直接起草或组织起草。
征求意见:
1.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2.采取书面、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3.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向社会征求意见或举行公开听证会。
报请审查:
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电子文本;2.起草文件说明;3.求相关部门或社会的意见汇总及修改情况;4.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和需要的其他材料。

审查
审查形式:
1.书面审查;2.向相关部门或专家书面征求意见;3.实地调查研究;4.涉及重大分歧意见,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研究论证;5.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起草单位未向社会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办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
审查办理:
1.制定条件成熟的文件,法制办就审查的有关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市政府审议;2.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上位法调整的,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或暂缓制定。

决定与公布
决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公布:
规范性文件一经决定应当在下列载体中公开发布:1.本级政府公报;2.本行政区域普遍发行的报纸;3.本级政府或部门的网站;4.其他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载体。

解释与备案
解释: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备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备案

 

     
  制发流程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相关法规文件
     

德安县政府法制办 主办
德安县信息化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
mail:dazffzb@163.com
电话:0792-4333614